备受媒体关注的原上海九城足球俱乐部运动员张勇与上海联城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10万元奖金报酬纠纷一案,今天上午终于有了一审结果,静安区法院判决上海联城足球俱乐部支付张勇奖金人民币10万元。
张勇与上海九城足球俱乐部签订有运动员工作合同,并约定俱乐部参加2004年全国乙级联赛总奖金270万元。2004年1月1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若张勇在2004年全国足球乙级联赛中帮助上海九城足球俱乐部获得中甲资格,则由俱乐部方面给予张勇10万元作为奖励。
2005年5月18日,上海九城足球俱乐部变更为上海联城足球俱乐部。12月22日,联城足球俱乐部通过声明:2004年冲甲成功后,俱乐部已根据合同支付张勇1万元美元。2006年4月,张勇起诉至静安区法院,称俱乐部冲甲成功后,却不再兑现10万元奖金承诺。
法院审理后认为,俱乐部给张勇的1万美元与10万元奖金数额相差较大,且没有提供替张勇缴纳10万元人民币所得税的证据,可见张勇主张的10万元奖金,有别于俱乐部2004年年度的总奖金270万元。据此法院判决联城俱乐部给付张勇补充协议承诺的人民币10万元奖金。(编辑:玉树临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