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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球报

中国足协这样界定孙继海转会性质

http://sports.sina.com.cn 1999年8月5日 16:23 足球报


  7月28日,孙继海从英国水晶宫队回国后首次出现甲
A 赛场上,由于孙继海是有史以来首例“出口转内销”球
员,国内有俱乐部对于他的转会、注册及联赛资格提出了
质疑。记者就此采访了中国足协的有关官员。中国足协认
为在孙继海回大连万达队踢球这件事上并不存在不合理的
地方。

  竞赛部主任郎效农在界定孙继海事件的性质时说:“
这是一宗国内球员的国际转会。”

  对于孙继海到水晶宫究竟是转会还是租借这个问题,
记者询问了足协经手孙继海转会文件的人员,他介绍说,
孙继海与水晶宫俱乐部签订的是临时转会两年的合同,因
为当初大连万达俱乐部委托高德公司办理此事的委托书上
也明确地写明是临时转会。只是欧美的球员转会制度与我
们有些不一样,他们没有临时转会,只有转会和租借,也
就是英文的“transfer”和“loan”,考虑英国方面转会
(transfer )才能办到劳工证,因此合同上就用了“tr
ansfer”这个字眼。实际上两个俱乐部之间已经达成“临
时转会”的共识。

  关于孙继海超过了7月22 日外援申报截止日期一说,
中国足协有关官员介绍,实际上大连万达俱乐部早在6 月
30日,中国足协允许甲级俱乐部年轻队员参加联赛第二循
环补报时就为孙继海报上了名。由于当时孙继海与水晶宫
俱乐部的工作合同尚未解除,因此在报名的同时不可能按
规定将与大连万达俱乐部的工作合同一同附上,但该官员
重申,制定报名时须递交工作合同这一规定的初衷是为了
保护球员的利益,避免俱乐部在球员工资、待遇尚未落实
的情况下为球员报名的现象发生,当具体情况与以上的初
衷并不发生矛盾时,中国足协是不会因未能递交工作合同
而拒绝报名的。

  竞赛部主任郎效农承认,孙继海的国际转会证明确实
是比7月22日晚到了好几天,但他指出,7月22日是外籍球
员提出转会申报的截止日期,而并非递交国际转会证明的
截止日期。在以往的操作中,只要在这个截止日期前提出
转会申报,转会证明可以稍后才到,因为这涉及到国际通
讯联络及对方俱乐部的对手续的办理速度等,只是球员一
定要等转会证明到达之后才允许上场比赛。

  综合以上问题的解答,中国足协认为孙继海的转会只
是一个前所未有的国内球员的国际转会特例,其办理手续
及操作都完全符合中国足协的有关规定,与国际足联的有
关规定也没有抵触之处。林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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