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袁崴上海报道】范志毅状告《东方体育日报》名誉侵权一案9月18日上午8时45分如期在上海静安区人民法院403庭开庭审理,双方委托律师经过了近两个小时的答辩,最终合议庭宣布择日判决。本案焦点主要有以下几个。
一、辩方:体坛周报才是始作俑者
“我们感到很委屈!”这是被告委托律师一上来就说的话,在他们看来,自6月14日《体坛周报》出现“某国脚涉嫌赌球”的文章以来,《东方体育日报》是本着出现传闻——调查传闻——澄清传闻的新闻规律进行报道的,《东》希望达到的目的是帮助范志毅洗脱无端罪名,根本不存在牺牲他人名誉、进行新闻炒作的事实,“但没想到好心没有好报”(律师语)。
为此《东方体育日报》律师还委托卢湾区公证处做过一次调查,让15名读者阅读《体坛周报》6月14日那篇文章,结果所有人都认为文章描述的是范志毅;此后律师又让他们看《东方体育日报》的四篇文章,多数人看法一致,认为文章写的是范志毅没赌球。因此被告方律师说,6月14日《体坛周报》的文章才是始作俑者,而《东方体育日报》就像“皇帝的新装”里那个无辜的孩子指出了问题所在,却遭到了一场无谓的官司。
而原告方律师态度很强硬地认为,《体坛周报》自始至终没有点名,而且在随后的致歉声明中也是向国家队全体成员道歉,而《东方体育日报》却是国内首家点范志毅名字的媒体,所以难逃其咎。该律师还透露,范志毅委托他办案时曾眼含热泪地说,当时其祖父正生病住院,家人为了不让他受刺激,硬是把所有印有“范志毅”的报纸都藏了起来。《东方体育日报》的报道对范家人影响很大,范志毅自然要告它。
二、诉方:非要逼得范志毅跳楼吗?
《东方体育日报》对范志毅到底有否侵权,这是本案双方分歧最大的地方。
在被告方列举的12页证据中,很多是该报很长时间以来对范志毅的跟踪报道,在他们看来,《东方体育日报》对范志毅的报道是长期的、细致的,因此对于其“涉嫌赌球”一事自然也作为报道的一部分。而且6月16日的文章的标题和篇首语即清楚地表明:赌球只是传闻,文章正文则分别由对《体坛周报》报道的全文转载、文章分析、范志毅本人意见、足协领导和国家队队员反应,以及网友态度几部分组成,并不带有倾向性结论。文章结尾编者特意注明将进一步关注和报道该事件。直至6月21日《东方体育日报》刊发题为“真相大白:范志毅没有涉嫌赌球”的编后文章,该报关于范志毅涉嫌赌球的系列报道才告一段落,无疑表明了被告系列报道的求证性质。
在《东方体育日报》看来,被告不仅没有侵权,还维护了原告的利益,澄清传闻,而原告仅揪住被告6月16日第一篇文章不放,纯属断章取义、不了解新闻规律,曲解被告真实意图,导致不必要的诉讼发生。
而原告确实是紧紧“咬住”《东方体育日报》6月16日第一篇文章不松口,他们向法庭出示的证据仅一页,就是该篇文章的复印件。原告委托律师表示,不管你的新闻规律是怎样的,也不管读者是否相信,只要这篇文章一出现,侵权行为即构成了。原告律师还举了个例子,难道非要逼得范志毅跳楼了,这篇文章才算构成侵权吗?就像被告律师所做的那个调查,虽然有很多人不相信范志毅赌球,但既然他们说出了不相信,就说明这个影响已经传播出去了。这好比骂人,谁会相信骂人者的话呢?但他既然骂了人,侵权就显然已经构成了。
三、概念:哪些才是真正的事实?
被告方委托律师提出了“客观事实、法律事实、新闻事实”这三个概念,他认为,客观事实是不管人们怎么看待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就像金字塔里未被探寻到的秘密一样;法律事实是经过司法调查、有确凿证据证明其存在的事实;而新闻事实只能是记者通过个人采访、询问所了解到的事实,这个事实虽然接近客观事实,可由于调查手段的缺乏、被采访者有意隐瞒等种种因素,新闻事实往往是三个事实中最不可靠的。这也是新闻的规律。
对此原告律师提出了反驳意见,他说,既然如此,那么记者只要坐在家里编编稿子就能写文章登出来了,如果有问题的话,那就去找最初刊登文章的媒体就可以了,显然这是错误的。原告律师认为,既然你转载了文章并加以传播,就必须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何况《东方体育日报》转载《体坛周报》的那篇文章本身就写明“未经核实”的消息,《东方体育日报》在系列报道中又何来基本事实呢?虽然被告一再口口声声表明只使用了“传闻、涉嫌、流言”之类字眼,但原告认为通常罪犯在未被宣判有罪前也是通称为“嫌疑犯”,所以“涉嫌”本身就是对范志毅名誉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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