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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俊案判决书

http://www.sina.com.cn 1999年3月12日 16:25 新浪体育

    新浪体育驻北京记者七上八下报道  今天上午,陆俊
状告《羊城体育》侵犯名誉权一案,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
法院宣判,判决书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第
一百二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广东羊城体育报社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就其
侵害陆俊名誉权的行为在《羊城体育》报上刊登声明向陆
俊致歉,内容需经本院审查许可。如拒绝执行,将在本院
指定的全国发行的报刊上刊登本判决书,刊登费由广东羊
城体育报社负担;

    二、广东羊城体育报社赔偿陆俊精神损失费八万五千
元,赔偿实际经济损失一万七千八百三十二元,于本判决
生效后七日内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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