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体育讯:据《球报》报道,
法院:此案肯定会公开审理,具体时间待定
被告:第三人利彪是本案的关键
第三人:传我们到庭根本没必要,陆俊告的是《羊城
体育》
鉴于本文涉及的人物纷繁复杂,特作提示
王冰:北京中通律师事务所,受聘原告陆俊的律师
苏小侠:北京北斗律师事务所,受聘被告《羊城体育
》的律师
张泽:广东太平洋律师事务所,受聘为“第三人”利
彪的律师
利彪:广州松日俱乐部工作人员
背景:
之一:12月7 日,国内各大报刊纷纷刊发消息——“
陆俊受贿案”12月12日开庭,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将公开
审理此案,中央电视台将进行现场直播。
之二:12月8 日下午,陆俊律师王冰表示:我们有百
分之百胜诉的把握。《羊城体育》方面好像有许多证据证
明松日俱乐部的利彪是打电话提供给媒体消息源的神秘人
物。法院在接受了这些证据后,建议我们将利彪列为本案
第二被告,但我们拒绝了这一建议,不过,我们建议法院
,可将其列为本案的第三人。因为我们认为此案的尖锐点
在于《羊城体育》与利彪之间,法院也要求利彪本人及《
羊城体育》提供的证人,一并到庭。
之三:12月9 日上午,从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传来消
息,“陆俊受贿案”开庭日期将延期,何时开庭,法院将
提前五天广而告之。
12月9日,笔者通过有关方面获悉:1陆俊案庭审期将
延迟;2 本案两被告《羊城体育》负责人已与本案之原告
陆俊个人私下和解了,只是那个叫王冰的律师执意要打官
司;3本案将无限期推迟,可能会不了了之。
对上述三则最灵通的消息,笔者对其展开了逐一考证
,并对本案的有关三方面的代理律师——原告的代理律师
王冰、被告《羊城体育》的代理律师苏小侠、本案的“第
三人”利彪的律师张泽及法院方面进行全方位的追踪采访
……
法院方面:延期原因是鉴于本案的复杂性和特殊性
电话先直接拨到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即本案庭审的审
判长陈继平,陈继平听明白笔者来意之后,客气地说道:
“现在我们这边已经有指定的新闻代言人,你直接与研究
室的赵和超联系吧!”
笔者立刻拨通赵和超的电话,赵便详细地向笔者解释
了关于此案庭审期延迟的原因。
“鉴于本案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出席本案审判的对象
有三方面,即原告、被告还有第三人,12月4 日,我们已
与这三方面的代理律师进行了一系列的庭审前的工作,大
家就手中所掌握的一些论据进行了简单的交换,并各附一
份提交法院备审,法院也的确需要一个单独的调查取证的
过程。当然还有一点,即本案的庭审工作已引起很多部门
的重视,特别是已有许许多多的重要媒体及记者来我法院
联系,想对整个庭审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及采访。所以法
院为了做好庭审以前一切必备工作,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
,尽量将各方面的准备工作做得充分一些。现在我还不能
讲出具体的庭审时间,但有一点可以肯定,即当我们法院
方面觉得时机成熟,会提前公布庭审时间,当然也会及时
通知各媒体和记者。”
笔者本着咨询的态度又问了一句:“请你能否就‘第
三人’在民法中的含义及在庭审过程中所处的这个角色做
一些说明?”
赵:“让我用准确的法律语言解释,还真有点难度,
可能说出来会有些偏差,你不妨问问陈审判长?”
笔者又拨通陈继平的电话,请他进行一个准确的解释
。陈却说道:“这在民事诉讼法中有明文规定,一般的律
师也都能作答。”
在笔者再三请求下,陈审判长终于说了一句:“我又
不知道你的真实身份。”
笔者无奈,寻思片刻,终于向一位女律师咨询了有关
“第三人”的大概解释。
在民事诉讼法中,第三人分为两种,一种是有独立请
求权的第三人,这种第三人拥有相关个案中的原告与被告
之间的诉讼之争的权利;另一种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这种第三人与相关个案的结果,有利害关系,并在适当
的需要时,其负责一部分责任等。
这名女律师还告诉笔者,陆俊案中的第三人,广州松
日足球俱乐部的利彪是属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那类。
原告:我们只有耐心等待!
笔者拨通北京中通律师事务所王冰的电话,王称:“
现在对我们而言,只好耐心等待了!”提及有消息称《羊
城体育》的负责人已与陆俊本人私下和解了,而陆的律师
执意要打这场官司。
王冰笑道:“这绝对是个大笑话,陆俊10月底,即去
泰国以前曾给我打过电话,询问过此事,并不止一次地要
求,一定要通过法律的渠道争得清白!而且据我所知,《
羊城体育》负责人从未与陆俊本人照过面。上周五,就是
12月4 日上午,我们(本案的三方代理律师)在海淀区人
民法院进行接触时,他们的律师还向我提出此案是否有可
能在庭审以前或庭审以后以调解的方式解决。我当时的态
度也十分明确,在我没有得到我当事人的最新通知之前,
我也无权更改我当事人的意愿。所以我当着法院的工作人
员和张律师等人的面,表示没有调解的可能,必须得以开
庭的形式解决矛盾。”
被告:推出第三人的挡箭牌
听完王冰的“决心”之后,笔者又拨通本案被告的代
理律师──北京北斗律师事务所苏小侠的电话。
说明来意后,苏律师婉言解释道:“在我没有得到我
的当事人的同意之前,我不能随便向新闻媒体发表对此案
的看法。”
笔者又追问了一句:“有消息称,《羊城体育》已有
相当多的证人、证词及证据来证实利彪是那个消息的来源
者?”
苏律师答道:“这些都已在12月4 日在法院预审时就
提交给法院了,包括一些记者及相关的证词,至于证据,
我肯定不会对你讲述的!”
笔者问道:“那本案的‘第三人’将在这次庭审中,
起一个怎样的作用?”
苏律师答道:“这很重要,没有‘第三人’,这个案
子就无法解决,可以说,本案的‘第三人’是关键!”
笔者还想问一些其它问题时,苏律师说道:“现在我
刚接到我的当事人传来的最新消息,这就是我可以向媒体
透露的消息,但在这以前我还得审核一遍,估计明后天再
传真给你,好吗?我也快下班休息了!”
“第三人”:原告告的不是我
我为了更详细地了解利彪对本案的态度,笔者先打电
话给他的律师张泽。
据悉,上周四的晚上,张律师才到北京,并下榻在海
淀区人民法院附近的燕山大酒店,第二天上午出席了法院
的预审会,整个上午,从8 时30分至11时40分,张泽好像
理会了案中的“第三人”的重要性,并在下午乘班机飞至
广州与利彪进行接触……
笔者首先拨通广东太平洋律师事务所的电话,一位男
同志告诉笔者:“张律师的工作很忙,大多都在外面工作
,打他手机吧!”
拨了张律师的几次手机,终于拨通了,张泽告诉笔者
,“我在韶关,可能信号不太好,所以电话难接通!”
说明来意后,张律师倒幽默开了:“我已与我的当事
人利彪交换很多意见,这次法庭将利彪立为‘第三人’,
我认为完全没有必要,利彪本人也表示不可理解!”
张律师说道:“人家陆俊又没有告利彪,他要告利彪
的话,也可以告呀,干嘛还要一个第三人?像欧洲很多发
达国家,人家开庭解决矛盾就是原告和被告,中国还立一
个什么‘第三人’?完全没有必要!”
张律师还回忆道:“松日方面早在3 月22日晚,即出
报的当天,还通过广东卫视向球迷及观众澄清了一下,松
日俱乐部的工作人员从来没有人打电话告诉某记者说,陆
俊受贿20万现金。四月份,《新民晚报》的一个叫葛爱萍
的记者还特地写了证词给《羊城体育》,真是好笑?!”
对于本案的看法,张律师也直言不讳:“首先,本案
《羊城体育》肯定要败诉;第二陆俊个人也太为金钱了!
他说什么要索赔一百万,毁容也不会赔出这个价钱啊?!
你说他真要为了还他的名誉。我就不信,根据我国的法律
情况,最后,可能最多也就赔个几万块钱就了不得了,你
说是吧?!利彪作为‘第三人’,本身就是多此一举,再
说了届时开庭的时候,仅仅只是一些书面证词而已,根本
没有证人到庭作证,哪会有怎样的处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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