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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A能否创建职业联盟

http://www.srsnet.com 1998年11月25日 14:29  体坛周报马德兴

    中国足球职业化已经进行了5 年,成就有目共睹,但
也暴露出不少问题,“二次改革”势在必行,怎么改? 目
前创建“职业联盟”的呼声颇高。本报将请足球界行家就
此问题进行探讨。

    “职业联盟”一词率先出现在英格兰,它的诞生有着
复杂的社会、政治和经济背景,是自下而上的结果。

    现代足球诞生后,英格兰足坛围绕着职业与业余的争
论不断,足协虽早在1882年就上报王室希望认可职业足球
,但王室迟迟未作答复。于是,31家俱乐部在1884年底成
立了“不列颠足球协会”,以对抗不承认职业足球的英格
兰足协。之后俱乐部又纷纷由业余转化为职业性质即转化
为有限公司。1888年4 月17日,12家职业俱乐部在曼彻斯
特召开会议,成立了世界上第一个职业性质的同盟——足
球联盟(FootballLeague),这12队成为联盟的第一批会
员,参加了首届职业联赛,每个会员一年会费为22英镑。
联盟不是由足协出面成立,但成立之后,足协却将其收入
旗下。随着职业联赛的出台,球员与俱乐部、俱乐部与足
协间的矛盾进一步加剧,经济利益上的冲突更突出,因为
当时的英格兰足协仍保持着业余性质。而职业球员为维护
自己的权益于1899年成立了一个类似于现在球员工会的组
织。

    1901年6月7日,国王爱德华七世批示承认职业足球,
并下令从法律上保障职业足球的地位。1904年,英格兰足
协宣布职业联盟也转化为有限公司,全权负责俱乐部和球
员的经济事务。至1908年,足协又宣布承认于1907年重新
成立的职业球员协会,该协会也在2 年后成为英国贸易联
合总会(类似于我国的全国总工会)中的一员,从而在法
律上确保了这一机构的合法性。至1916年,英国政府下令
将职业足球纳入娱乐税收法中,俱乐部必须依法纳税。19
57年,英国政府再次颁布法令,宣布职业俱乐部可以成为
“赢利性质的公司”。

    由此可见,英格兰的职业联盟、职业球员协会等组织
是经过了半个多世纪的发展才完善起来的,作为这一体系
完善的标志是始于1960年的联赛杯,这个杯赛参赛队伍均
为职业队(足总杯赛允许业余队参加)。至1992年,22支
甲级联赛队伍在得到足协批准后宣布成立“超级联盟”,
创办超级联赛,其余球队则归属于“国家联盟”,参加甲
、乙、丙级联赛。

    从职业联盟的发展过程可以看出中国现阶段还不具备
成立职业联盟的条件。因为职业联盟要成为合法组织受国
家法律的保护,国家首先要在宪法或劳动法中明确规定足
球是一项合法的职业。职业球员的就业、转会、社会福利
等正当权益和其它行业的劳动者一样在法律上得到保护,
甚至作为一种具有特殊技能的劳动者来对待。如西班牙就
在皇家法令中专门就职业球员的特殊劳资关系作出明确规
定;法国则在民法中明确了职业球员的合法地位,并具体
规定了职业、半职业球员的报酬与义务,而且下令青年球
员在21岁前不得签订职业合同,第一份职业合同必须为期
4年。

    在中国,至今还没有从法律上认可职业足球是一个行
业,这样成立职业联盟就缺少法律依据。其次,职业足球
既然是一个行业,就注定从事这一行业的最基本群体——
俱乐部必须是一个实体,经济上要完全独立,有投入与产
出、承担风险的能力。而为维护本行业的利益,也需要有
一个联合体,职业联盟正是这样的一个行业联合体。如意
大利在二战结束之后,法律规定各俱乐部只能是非赢利性
质的机构,直至1996年11月14日议会投票通过修改法律,
允许俱乐部成为赢利性公司,才为足球俱乐部股票上市打
开方便之门。

    反观国内职业俱乐部,尚无一家在经济上完全独立。
甲 A俱乐部中至今还有包括大连万达在内的四家仍是社团
法人性质,尚不具备经营能力。换言之,我国的职业俱乐
部还不能成为独立企业,也就谈不上成立行业性质的联盟。

    另外,职业联盟与球员工会是并存的。欧美有职业联
盟的国家都有工会性质的职业球员协会。如阿根廷1973年
在宪法中特意补充了有关职业球员的章程,明确承认:球
员协会是国家承认的一个工会组织。不仅球员有工会,教
练和裁判也都有自己的工会,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职业联盟和球员、教练员、裁判员等协会,加上独立
仲裁法庭构成欧美足坛的三权鼎力。而中国足协是国家体
育总局授权的管理足球机构,代表国家管理足球,实行的
是自上而下的管理体系,这就决定了成立职业联盟是不现
实的。

    中国虽不具备成立职业联盟的条件,但可以由其它机
构来发挥功效,这就是“中国足球运动管理中心”。当前
足球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是足球“下海”后从计划向市
场过渡时期两种不同经济体制发生碰撞后所产生的,属正
常现象。国家体育总局在将足球作为改革的突破口的同时
,要求足球的管理机制也适应形势向实体化方向发展,于
是足球运动管理中心应运而生。但这几年体育改革中,足
球似乎已落到了篮球、排球的后面。无论篮、排球安排联
赛、组织各种活动大多由篮、排球管理中心出面,两个中
心也是“实体”,虽然在性质上还不具备公司之特性,但
避免了篮协、排协出面之后给人以政府行为的第一印象。

    另一方面,中国足球的问题不是仅靠足协就能解决的
,俱乐部老板们更有责任。中国职业俱乐部的最大特色在
于允许后台老板们将企业名称加入俱乐部名称中,媒介义
务作宣传,他们的无形资产是以火箭速度增长。

    当王健林们、周建国们诉说着自己的俱乐部是如何入
不敷出、要求足协进一步下放“权力”时,老板们通过足
球俱乐部而经营其它项目“品牌”的无形资产增值了多少
倍?又有多少俱乐部将这些无形资产转化为有形的“钱”
?像曼联俱乐部之所以能赢利,靠的就是充分发掘无形资
产的价值,1996-97赛季在出售球队纪念品、转让俱乐部
队徽、队标等方面的收入高达2560万英镑,甚至超过2300
多万英镑的门票收入。

    中国足协专职副主席王俊生在1996年全国足球工作报
告中曾指出:“甲A 各俱乐部应进一步开发俱乐部的标志
产品,形成系列,提高质量,发展专卖店和连锁店……尤
其是要注重把俱乐部的无形资产转化为巨大的财富……”
这种权力中国足协早已交给了各俱乐部,但我们有多少家
俱乐部充分利用了这种权力?马德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