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足协解读青训新政

中国足协解读青训新政
2018年02月13日 07:01 中国体育报

  《中国足协关于调整青少年球员转会与培训补偿标准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1月31日公布,中国足协竞赛部部长戚军近日对部分焦点问题进行了解读,并阐明了足协制定相关政策的初衷,《实施意见》公布当日成为各种情况如何界定的重要时间节点。

  《实施意见》第七条指出,为保护青少年球员培训单位的相关权益,严厉打击通过利用国际足联对业余球员国际转会条件的相关规定,操纵尚在培训协议有效期内的球员进行“出口转内销”“出国涮水”等逃避行为。

  戚军介绍,对在2018年1月31日之前办理完国际转出手续,且已办理完国际转回和国内注册手续的球员,将不予处罚。但对于2018年1月31日之前办理完国际转出手续,现尚未办理国际转会和国内注册的球员,如涉及《实施意见》所规定情形,相关球员在办理相关手续后,将被处以停赛24个月的处罚。对于在2018年1月31日之后办理国际转出手续,如果发生《实施意见》所规定情形,亦会遭到处罚。

  简而言之,已经回来并办理完相关手续的,不受惩罚;已经出去还没回来的,也要对相关行为负责;还没出去的,更要严格执行。当然,如果相关球员在转回时已与原培训机构达成协议,能够出具相关培训机构开具的“同意函”,可不受到处罚。

  对于职业合同以及培训协议的优先级别,戚军也给出了明确解释,职业合同要大于培训协议。如果之前没有签过职业合同,培训协议也会得到认可。对于享有首签权的培训单位,不会因协议到期而消灭,但同时为了防止相关单位无限期拖延,规定行使首签权不得超过协议期限届满后30日,签订的工作合同需要按相关要求到中国足协备案。

  培训协议无论何时签署,如有争议均可按仲裁规则向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提出。如球员在《实施意见》公布前签署了工作合同,则按原转会规定执行。

  戚军表示,现行的《实施意见》是考虑到中国足球当前实际发展情况出台的,未来也可能根据发展到不同阶段进行调整。中国足协通过行业标准保护青训机构的利益和积极性,未来也会在培训机构的评定方面做更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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