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繁达:伪造刘健签名不算犯罪?

2014年08月15日09:26   体育专栏  作者:孟繁达  

  前一阵子,接触了一个有关于遗嘱纠纷的官司,庭审中最大的交锋就是遗嘱签名是真是假,两次笔迹鉴定,鉴定机构都没给出是与否的确切答案,最多只是倾向性,供法官参考。我当时就联想到刘健案,他的笔迹好鉴定吗?

  历时224天,“40万元”、“扣掉7分”依据是什么?打假球扣6分,签假名扣7分,到底是轻还是重呢?对于青岛中能来说,保级无忧,升级无望,这7分扣的好像是“权衡好的”。有球迷还在追求,签假名的人该负什么刑事责任?如果真入刑,还真就能起到杀鸡儆猴的作用了,但可惜不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这里的“承担责任”是民事责任,甚至只承担一个违约责任而已。虽然有人呼吁,为了充分发挥《刑法》对《劳动合同法》的保障作用,《刑法》应当尽快完成与《劳动合同法》的完善与协调。但依照目前法规,刘健案只是违规行为,进入不到刑法公诉,更谈不上犯罪。伪造签名和篡改合同不入刑,也是很多雇主铤而走险的原因之一。

  虽然足球终于想中能开了罚单,还了刘健清白,但刘健案还有很多令我不解之处。

  首先,足协的罚单中,并没有白纸黑字把“伪造签名”写进去,原文是:“青岛中能俱乐部在刘健转会合同纠纷一案中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那么,“弄虚作假”是不是“伪造签名”?或者仅仅是“伪造签名”吗?而且《新快报》今年四月就报道称:“中国足协从司法笔记鉴定机构获得鉴定结果是青岛中能所持刘健续约合同,系他人伪造签名。据知情人士透露:青岛俱乐部造假水平没有太高技术含量。只是找人模仿签名直接造假。”那中国足协当时为什么不公布于众呢?根据足协现有规定,最低是罚款,最高是取消注册资格,而足协为什么要“庭外和解”而不先拟定处罚青岛中能呢?

  第二,青岛中能曾介绍:“刘健去年10月25日将合同带回家签字,10月28日将签好字的合同带回俱乐部。合同被刘健自己替换的可能性很大,刘建签约合同有俱乐部相关人员为证。”意思是说刘健如果找不到下家,就承认合同为真,如果找到下家,就不承认合同为真,享受高额签字费,以实现利益最大化。虽然《足球报》记者赵震反问:“为什么4页签名是真,第一页是假,因为后四页有三页是制式合同,刘健在2012年与青岛签过一份工作合同,此合同没有在足协备案。刘健当时忘了在最后一页签上合约日期。所以,只需要修改这份合同的第一页再落上日期……如果刘健真想耍这个鸡贼,为何不在5页上都让别人代签?”但是真相究竟是什么?

  还有,刘健案起初,我曾写文章《刘健真该学学李玮锋》,指出作为深谙行业潜规则的大佬在球队低谷时想要“解套”,本可以做的更周到。有球迷谴责我没有站在球员利益上考虑问题,但刘健为什么还给青岛中能的手机短信里标明“公布阴阳合同不是本人的意思”?早有媒体披露,广州恒大先是用刘健名义将中能与刘健的两份合同泄露给媒体,后又在足协没有公布仲裁结果时,授意媒体写出青岛伪造合同的司法鉴定结果,最后各方压力齐备时,提出打包买进青岛的邹正、王秀富。这期间,许家印还曾亲自致电俱乐部,要求不支持此案庭外和解,并希望以此为契机,彻底解决那些长期危害中国足球的严重问题。可这本是刘健和中能的纠纷,广州恒大在起中起了什么作用呢?

  最后,中国足球会不会“知错就改”?刘健案曾引起了新一轮对于“阴阳合同”的大讨论,职业化的制度与规则决定了球员的运动寿命和联赛的健康成长。1879年,兰开夏郡俱乐部给两名苏格兰球员弗格森-苏特尔和詹姆斯-勒夫支付工资,到1901年职业球员可以拿到4英镑的最高周薪,再到2014年鲁尼与曼联续约4年,周薪达到英超历史最高的30万镑,英超限薪令取消后53年,球员周薪增长了60倍,年薪则增长了14399倍,英超联赛的受关注程度和品牌价值也水涨船高。包括刘健案在内的中国足球职业化20年的那些谜案,在英国人面前都是小巫见大巫,很多案例摆在那,法学出身的张剑又如何吸取教训并不断改进?是刘健案留给和中国足球的挑战和契机。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立场。)

文章关键词: 青岛中能 刘健 足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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