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骚扰如何界定 研究生“走进人大”议妇女权益保障 | |||||||||
---|---|---|---|---|---|---|---|---|---|
http://sports.sina.com.cn 2006年11月26日09:00 解放日报 | |||||||||
本报讯 (魏斌)女职工“四期”保护的“度”在哪?性骚扰如何界定?怎样预防与制止家庭暴力? 日前,上海社科院的百余位研究生“走进人大”,模拟审议妇女权益保障。与以往不同的是,此次模拟审议的是真实的草案。 《对〈关于修改〈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的决定(草案)〉的修改建议》,这份由宋爱琴等6名“委员”联名提出的议案,内容直指现正向社会
对女性“四期”保护问题,严苏川、汪晓等“委员”认为过度保护可能造成用人单位更加不敢录用女性员工的后果。不少“委员”都提出,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生育保险制度,并明确单位一旦违法后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决定(草案)》对性骚扰从形式上作了界定,舆论在叫好的同时,也认为操作性不强和界定不清是其“软肋”。模拟《修改建议》试图对性骚扰作更明晰的界定,童海芳“委员”提出在“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五种形式外,增设“违背妇女意愿”的判断原则。 家庭暴力问题也是模拟审议的一大焦点。“委员”们提出,整个社会都有责任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石丽“委员”提出,各部门应通力合作、系统应对,做到对家庭暴力事前预防、事中干预、事后服务。 模拟会议最终以“赞成42票,反对8票,弃权9票(5人未按表决键)”的结果通过了议案,并“决定送请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研究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