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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告辽足终审获胜奥体中心获赔违约金


http://sports.sina.com.cn 2006年09月22日10:25 石家庄日报

  据新华社北京9月21日电国家奥林匹克体育中心与辽宁足球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因迁移中国足球联赛及杯赛主场而引发的租赁合同纠纷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日作出终审判决:辽宁足球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给付国家奥林匹克体育中心违约金248万元。

  据悉,2002年2月21日,国家奥林匹克体育中心与辽宁足球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就辽宁足球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自2002年起租用国家奥林匹克体育中心体育场作为其参加中国足
球联赛及杯赛的主场一事签订合同,租用期限为三年,自2002年至2004年年底。2003年7月1日,辽宁足球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致函国家奥林匹克体育中心,表示于7月份甲A联赛重新开赛之后,将主场迁回辽宁。由此双方发生纠纷并形成诉讼。

  审理法官说,依照合同相对性的法律原理,违反合同的行为只能是合同当事人的行为。现辽足俱乐部单方提前终止合同,依照上述法律原则及原理,该俱乐部的行为应视为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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