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足与奥体官司终审判决 俱乐部赔偿违约金248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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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ports.sina.com.cn 2006年09月22日03:46 沈阳日报 | |||||||||
本报讯昨天,辽足与国家奥体中心的官司有了终审判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宣判,辽宁足球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给付国家奥林匹克体育中心违约金248万。 二审维持了一审的判决。法院认为,辽足俱乐部单方提前终止合同,俱乐部的行为应视为违约。即使存在辽足俱乐部受到上级部门行政干预的问题,也不能构成该俱乐部可以免除责任的事由。辽足俱乐部不同意承担违约责任的上诉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2002年,辽足将主场迁往北京。辽宁足球俱乐部与国家奥林匹克体育中心签订合同,将主场设于奥体中心。但合同履行到2003年5月,在各方压力下,辽足又将主场迁回辽宁抚顺市,与奥体的纠纷就此产生。 在获悉判决结果后,一位辽足人士表示,辽足俱乐部极有可能接受这一结果,而不再进行其它形式的申诉。因为,赔偿款项数目并不十分巨大,俱乐部可以承受。这起违约纠纷是在特殊背景下发生的,再纠缠下去也没有什么意义。 随着奥体官司终审判决,困扰辽足的一系列官司也基本完结。张曙光在离任前,已经协调好了与北京三元的官司,对方表示不再追究,而程鹏辉又刚刚在海口了结了草皮官司。(张膺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