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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谈以法治体:中国应建独立的“体育法庭”


http://sports.sina.com.cn 2006年07月27日18:35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7月27日电(记者李丽徐征郑道锦)意大利“莫吉门”事件导致尤文图斯等俱乐部降级,让人联想起当年中国足坛对黑哨的处理。在体育“十一五”规划强调要进一步加强体育法制建设之际,专家认为,中国体育可以效仿国际模式建立独立的“体育法庭”。

  (小标题)“体育法庭”关键在独立

  意甲“莫吉门”事件中尤文图斯等俱乐部的处罚是由“体育法庭”作出的。中国体育是否可以借鉴这一经验呢?

  北京体育大学副校长钟秉枢认为应该尝试。他说:“因为体育事务有其特殊性,即使在国际上体育也都存在行业自裁。”他认为,目前中国在大赛中的竞赛仲裁委员会,某种程度上也在发挥这种仲裁作用,“当然现在只是在大赛中设立仲裁委员会,还停留在纯竞技的层面,但可以在这个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仲裁范围,延伸到解决竞赛本身之外的一些问题”。

  此外还有专家指出,设立“体育法庭”,关键是独立进行仲裁。联系到中

国足坛,不少观点认为目前中国足协是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建立体育法庭,就是要把“裁判员”的职责分出去。如世界反兴奋剂机构,尽管其主席也由国际奥委会官员兼任,仍是独立于国际奥委会之外进行兴奋剂检测的。

  国家体育总局也透露,进入“十一五”期间后,除修改《体育法》之外,《体育仲裁条例》的制定也正在考虑之中。

  国家体育总局政策法规司司长张剑说,《体育仲裁条例》主要是用来解决处于“中间地带”的一些问题,比如说足协或篮协对运动员或俱乐部进行处罚后,如果受罚方表示不满,但又不能告到法院,这时就可以按照《体育仲裁条例》要求体育仲裁法庭对此进行裁决,这样就为他们提供了一种国际上惯用的救济方式。

  但他表示,由于制定《体育仲裁条例》和设立体育仲裁法庭是一个相当复杂的事情,因此现在还没有一个确切的时间表。

  (小标题)司法介入“瓶颈”在立法缺失

  钟秉枢和中国体育界人士魏纪中以及体育部门官员不约而同地认为,司法介入的关键在于加强立法。

  钟秉枢称,体育法治问题有三个层次。一是体育竞赛规则现场能够解决的,这一层次基本不存在问题。二是体育内部进入自裁、仲裁和申诉程序。三是超出体育范畴,需要法律解决的问题。他指出,后两类都存在立法缺失现象,“目前我国除了《体育法》,相关的法律几乎没有。而体育行业内部规章制度不仅不完善,甚至存在同法律相抵触的现象”。

  记者了解到,在司法介入体育事务问题上,在以

意大利为代表的欧洲,是先启动体育内部自裁程序,然后司法介入。两者之间是合作关系,体育部门有义务向司法部门提供相关调查报告。而在美国,则不存在“体育法庭”,一旦涉及法律范畴,直接就进入司法程序。

  钟秉枢认为,无论哪种模式,其关键在于欧美法制化程度高,体育事务问题都能在相关法律规定中找到对应依据。

  张剑说:“前两年甲A联赛中出现的假球、黑哨问题,就是由于相关人员的身份认定问题在法律上十分含混和模糊,没有明确的规定而给司法介入造成很大麻烦。”

  国家体育总局政法司综合处处长李辉认为,司法介入体育已经是一个事实。可以肯定的一点是,随着体育同社会的联系越来越紧密,司法介入的程度会越来越深。

  魏纪中则提出,中国体育立法要从观念上起变化,“法规也好,规章也好,应该是从国民利益出发,为他们提供更好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创造更有利发展的环境,而不是加强政府的管和限。这是两种截然不同的立法观”。(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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