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2008奥组委提醒企业奥运标志不能随便使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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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ports.sina.com.cn 2006年07月26日21:51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7月26日电(记者汪涌、张雷)“新北京,新奥运”、“北京2008”、“福娃”……这些与2008年奥运会相关的宣传口号和吉祥物越来越多地被使用。但是,这些文字口号、图案图形标志是不能够随便使用的,否则就违反了奥运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规定。 26日,北京奥组委举办了一场题为“为2008年北京奥运会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的专题讲座,向众多企业宣传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规定。
北京奥组委法律事务部专家就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主要行为、法律后果进行了宣传。北京奥组委提醒,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时,要遵守《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和《北京市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规定》。凡在生产、加工、销售、进出口和广告过程中涉及奥林匹克标志的,都需要与北京奥组委法律事务部联系,确认权利情况。据了解,包括联想(北京)有限公司、北京北大方正集团公司等在内的一些企业发起了为保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共同行动倡议书。他们提出要尊重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及合法使用人的正当权益,积极参与宣传保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活动,认真履行保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社会责任。(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