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技风暴
首页 > 正文 

上海城市道路桥梁管理条例修订有亮点人行道宽不足1.5米 只能立“三杆一栓”


http://sports.sina.com.cn 2006年06月22日08:11 东方网-文汇报

  昨天提请市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审议的《上海市城市道路桥梁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中的一个亮点是:创设了人行道设施设置准则,规定宽度小于1.5米的人行道,只能设置交通标杆、路灯杆、电杆、消火栓4类设施。此外,针对路灯杆等设施占道,道路反复开挖等市民反映强烈的问题,本市也有望打出一套“组合拳”来应对。

  人行道上设施要严控

  来自市政部门的统计显示,目前本市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设置的设施包括交通标杆、邮筒、废物箱等20多种,其中仅亭和棚占路至2004年底已达5万多处,严重影响了行人的通行。

  为了保证人行道正常发挥“保证行人走路的顺畅和安全”这一首要功能,《条例(修订草案)》明确禁止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设置各类设施。对于交通标杆、路灯杆、电杆、消火栓、邮筒、废物箱、电话亭、公交站点(牌和亭)、出租车扬招牌和道路停车场咪表等10类社会公益设施,设置单位必须事先征求市市管处或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的意见,共同选址。其他确实需要在人行道上设置的公共服务设施,只有在经批准后,方可在宽度大于3米的城市道路人行道上设置,且应当确保设置后人行道的通行宽度不得低于1.5米。

  掘路要“未雨绸缪”

  因地下管线施工而掘路是导致路面交通不畅的一大原因,市民尤其对道路交叉口掘路施工的意见特别大。据市市政局统计,仅去年一年,本市大型掘路累计长度已达35万多米。近年来本市每年计划内的掘路项目已达1000项,而因抢修管线等计划外的掘路多达4000余项。

  为尽可能缓解这一现象,《条例(修订草案)》在细节处也为排堵保畅工作预留了空间。《条例(修订草案)》提出,“新建城市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时,建设单位应当在道路交叉口设置管线过路预埋管道。”审议中,有委员提出,建设单位若在施工中违反此规定,应当追究责任并给予一定的行政处罚,《条例(修订草案)》中宜增设相应的处罚措施。

  空中“蜘蛛网”要入地

  针对架设在道路上空的高(低)压输配电线路、信息传输线路、电车供电馈线等线缆密集的情况,《条例(修订草案)》也制定了跟进措施。“本市中心城、新城、中心镇范围内的城市道路上不得新建架空线。前述范围内的城市道路扩建、改建、大修时,沿途架空线应当同步埋设入地。”因故无法埋设入地,需暂时予以保留的,须经市市政局审核同意。

  本报见习记者樊丽萍

  本报记者邵珍


 

推荐】【 】【打印】【关闭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