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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志毅要还720万


http://sports.sina.com.cn 2006年04月27日06:13 华商网-华商报

  因逾期不还贷款,范志毅背上了百万元债务。日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南支行诉范志毅及妻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两被告向原告归偿本金和逾期利息共计人民币720余万元。

  2004年1月,范志毅以借款人名义向交行申请数额为740万元的个人商铺贷款,用于向经销商上海天悦置业有限公司购买川黄路222号四层建筑面积1500多平方米的商铺。双方约
定以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方式偿还贷款,贷款期限十年。

  当月18日,范志毅与妻子又以抵押人身份与交行签订《个人借款抵押合同》,将川黄路商铺向银行做抵押,作为740万元借款的抵押担保。合同载明的抵押物担保范围为贷款本金、利息以及因借款人违约而产生的各项费用。交行于合同签订当天向范的银行账户发放740万元贷款。在履行还款义务的过程中,范志毅陆续向交行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近60万元,此后便开始不再如期履约。银行经多次催讨无果后向市二中院递交诉状,请求法院判令范志毅按约归还欠款并偿付由此产生的逾期利息,同时以登记抵押的房屋对相关款项承担担保责任。

  在法院判决之后,若范志毅到期未履行,则原告有权将涉案的川黄路商铺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范志毅所有,不足部分由范志毅清偿。据《新闻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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