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退役运动员自主择业经济补偿标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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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ports.sina.com.cn 2006年04月06日10:08 河北日报 | |||||||||
根据2003年8月省体育局、省人事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河北省退役运动员自主择业经济补偿办法》,对自主择业的退役运动员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偿费。经济补偿费标准由以下四部分组成: 1、基础安置费,主要用于解决退役运动员的基本安家费以及再就业所需的基本技能学习培训费,现按1万元核定。
2、运龄补偿费,即对退役运动员在训练期间挑战生理极限而带来的身体伤害的一种补偿,与本人实际运动年限和退役前体育基础津贴水平挂钩,每满一年运龄发给本人4个月的基础津贴。 3、成绩奖励费(见上图),即对退役运动员在训期间取得的成绩给予一定的奖励。如奥运会冠亚季军分别为15万元、8万元、5万元,其它录取名次3万元;世界比赛、全运会冠亚季军分别为6万元、4万元、3万元,其它录取名次2万元;亚运会、亚洲比赛冠亚季军分别为5.5万元、3.5万元、3万元,其它录取名次2万元;全国比赛冠亚季军分别为4万元、2.5万元、2万元,其它录取名次1.5万元。 4、补充保险费1万元,用于缴纳社会统筹保险。 (赵晓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