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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玉高速路上的惨烈车祸


http://sports.sina.com.cn 2006年04月04日01:11 哈尔滨日报

  公诉机关查明:2005年12月15日早上,昆明致益有限公司员工潘昌革的车行驶到昆玉高速路K46+100M处时,遇到国家体育总局自行车击剑运动管理中心组织的由陈荔红、王盈盈等十四名队员组成的自行车队,

  当潘发现自行车队后,没有采取必要的制动避让措施,其所驾车辆与正在路上训练的陈荔红、王盈盈等九人及各自所骑的自行车相撞,造成陈荔红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王盈
盈受重伤,李滢等六人受轻伤,孟春燕受轻微伤,潘所驾驶的轿车和七辆运动自行车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坏。

  事故经云南省交警总队高速公路交巡警支队昆玉大队认定事故责任为:潘昌革负主要责任,国家体育总局自行车击剑运动管理中心负次要责任。

  事故过错之争

  国家体育总局自行车击剑运动管理中心、死者陈荔红的亲属以及铁人三项队的受伤队员等作为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起诉,而除了潘昌革,其所在单位昆明致益经贸有限公司也被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同时,肇事车辆投保的大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被列为案件的第三人。

  对于公诉机关起诉的交通肇事罪,潘昌革表示属实,愿意认罪,同时表明自己当时让旁边的人报了警,而且铁人三项队的保障车并没有阻止自己超车。潘的辩护律师则表示,对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有意见,认为事故责任认定不公平,事故的发生属于混合过错,责任应当五五分担。因为管理中心违法将未成年人带上

高速公路进行训练,未尽到临时监护人的监护义务,而且保障车在队伍后面也未尽到保障义务。

  民事赔偿意见分歧较大

  相对刑事部分的审理,附带民事部分的争议更加激烈。针对刑事附带民事原告方要求按照住所地2005年居民收入作为赔偿标准的诉讼请求,被告人潘昌革的委托代理人表示,要求按照云南省即受诉法庭所在地的标准进行计算。刑事附带民事第二被告人昆明致益经贸有限公司在答辩中称,被告人潘昌革的行为并非自己公司的职务行为,自己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另外,两被告对医疗辅助费用等问题也提出了异议。第三人大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表示,按照自己和投保人签订的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自己应按85%进行理赔,如果法庭要求按照100%赔偿,自己将向投保人就超出部分进行追偿。

  最后,由于双方对赔偿数额的分歧较大,虽几经调解,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法庭宣布将择日对该案进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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