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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赔偿分歧大


http://sports.sina.com.cn 2006年04月04日00:20 新京报

  国家女子铁人三项队交通事故案一审开庭

  

民事赔偿分歧大

  在那次车祸中伤势较轻的队员王毅(右)和张含梅在医院接受治疗。资料图片

  

民事赔偿分歧大
民事赔偿分歧大

  去年12月26日,本报曾对在那次车祸中遇难队员陈荔红深入报道。

  据新华社电 备受媒体关注的国家女子铁人三项队在云南昆玉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一案近日在云南省晋宁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公诉机关以交通肇事罪对被告人潘昌革向法院提起公诉,法庭同时对刑事附带民事部分进行了审理,并将择日对该案作出宣判。

  「事件回放」

  惨烈车祸一死八伤

  公诉机关查明的事实再次回放了2005年12月15日发生在昆玉路上的惨烈一幕:当天早上,昆明致益有限公司员工潘昌革驾驶一辆车牌号为云A. L8830的东风雪铁龙轿车沿昆玉高速公路从昆明市向玉溪市方向行驶。

  9时40分左右,当潘昌革的车行驶到昆玉高速路K46+100M处时(因为该路段施工,设置有向左行驶的标志并用反光锥形桶封闭了右侧慢速车道及部分中间车道),潘没有减速依次行驶,从右侧超越已经在前方同向最左侧快车道内依次行驶的一辆桑塔纳轿车及国家女子铁人三项队的保障车,恰遇国家体育总局自行车击剑运动管理中心组织的由陈荔红、王盈盈等十四名队员组成的自行车队通过该路段(该车队进入昆玉高速公路后,由昆明向玉溪方向行驶进行自行车训练,前有警车引导,后有客车保障)。

  当潘发现自行车队后,没有采取必要的制动避让措施,其所驾车辆与正在路上训练的陈荔红、王盈盈等九人及各自所骑的自行车相撞,造成陈荔红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王盈盈受重伤,李滢等六人受轻伤,孟春燕受轻微伤,潘所驾驶的轿车和七辆运动自行车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坏。

  事故经云南省交警总队高速公路交巡警支队昆玉大队认定事故责任为:潘昌革负主要责任,国家体育总局自行车击剑运动管理中心负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受伤人员被送往玉溪市人民医院进行抢救,潘留在事发现场等待交警部门处理。

  「对簿公堂」

  被告人当庭道歉

  在3月27日的庭审中,由于该案当事人众多,法庭用了较长时间核对当事人身份。国家体育总局自行车击剑运动管理中心、死者陈荔红的亲属以及铁人三项队的受伤队员等作为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起诉,而除了潘昌革,其所在单位昆明致益经贸有限公司也被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同时,肇事车辆投保的大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被列为案件的第三人。

  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潘昌革表示属实,愿意认罪,同时表明自己当时让旁边的人报了警,而且铁人三项队的保障车并没有阻止自己超车。潘的辩护律师则表示,对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有意见,认为事故责任认定不公平,事故的发生属于混合过错,责任应当五五分担。因为管理中心违法将未成年人带上高速公路进行训练,未尽到临时监护人的监护义务,而且保障车在队伍后面也未尽到保障义务。

  对于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公诉人认为,运动员在体育总局的监护下合理练习,运动员的行为由体育总局承担,监护人是否尽到监护义务及事故责任的划分不能作为被告罪轻的理由。而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的代理人则表示,自己一方对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引发事故的原因是被告人潘昌革的驾驶不当。

  被告人潘昌革在刑事部分的最后陈述中,对受害人表示道歉,同时希望法庭对自己从轻处罚。

  「争议焦点」

  民事赔偿分歧大

  相对刑事部分的审理,附带民事部分的争议更加激烈。针对刑事附带民事原告方要求按照住所地2005年居民收入作为赔偿标准的诉讼请求,被告人潘昌革的委托代理人表示,要求按照云南省即受诉法庭所在地的标准进行计算。刑事附带民事第二被告人昆明致益经贸有限公司在答辩中称,被告人潘昌革的行为并非自己公司的职务行为,自己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另外,两被告对医疗辅助费用等问题也提出了异议。第三人大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表示,按照自己和投保人签订的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自己应按85%进行理赔,如果法庭要求按照100%赔偿,自己将向投保人就超出部分进行追偿。

  最后,由于双方对赔偿数额的分歧较大,虽几经调解,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法庭宣布将择日对该案进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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