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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赛季,别拿裁判说事儿!(中)


http://sports.sina.com.cn 2006年03月03日11:02 中国体育报

  正确认识比赛中出现的错判、误判

  足球裁判员在比赛中出现的错判、漏判和误判,在足球比赛中也是普遍和常见的。最典型的例子:1986年墨西哥世界杯马拉多纳的“上帝之手”帮助阿根廷淘汰当时夺冠呼声很高的英格兰队,最终在该届世界杯上获得冠军;2004年在我国举办的亚洲杯,在中国队对日本队决赛中,日本球员用手打入的第二粒入球等,都属于裁判员明显的错判、漏判和误判
,执法裁判员的判罚失误和比赛结果却没有因此而改变。

  前面我们提到足球裁判员在比赛中出现错判、漏判和误判等的技术失误行为(为阐述方便,统称为“不当判罚”)是难以完全杜绝的。从理论的角度出发,裁判员出现的不当判罚,对参赛两支球队中的任何一方造成有利或不利的结果是随机的。也就是说,裁判员出现不当判罚对参赛双方球队来说(有利或不利)机会是均等的,即是公平的,特别是对职业联赛通行的主客场循环赛制来讲更是公平的。为什么?

  从概率角度上看,在职业联赛主客场循环赛制中的一场比赛裁判员出现不当判罚的可能性为50%,而不当判罚在一场比赛中会造成三种可能的结果:一是裁判员不当判罚出现在A或B队的次数均等;二是裁判员不当判罚出现在A队的次数多,B队少,即对A队不利(对B队有利);三是裁判员不当判罚出现在B队的次数多,A队少,即对A队有利(对B队不利)。虽然单看一场比赛裁判员的不当判罚有可能对A不利或有利(第二或第三种结果),但是在一个赛季或几个赛季的较长时间段内,如果在各职业俱乐部参赛球队不变,执法裁判员的人员和数量相对固定、各裁判员执法场次基本相同的情况下,随着比赛次数的增多,比赛中裁判员的不当判罚出现在各俱乐部参赛球队的次数就会趋于相同,即对各球队有利(或无利)的概率基本相同。我们以2006年中超联赛为例,再简单地计算一下:

  今年中超联赛按15支队伍,30轮比赛计算,每轮7场比赛(1队轮空),共210场比赛,一支球队在整个赛季中共有28场比赛。一场比赛裁判员的不当判罚对某方有利或不利的可能性大约为:50%×(1/3)×100%≈16.7%,那么一支球队一个赛季参加的全部比赛对其都不利(或有利)的可能性为:(1/6)28≈1.62×10-22。从计算结果上看,对某方完全不利(或有利)的可能性趋近于零,也就是说由于裁判员的不当判罚对比赛结果的客观公正性影响是很小的,基本可以忽略不计,即从中超联赛整个赛季总体上讲,裁判员的不当判罚不影响比赛的公平性质。因此,不能因为一场比赛裁判员出现不当判罚,而动摇和侵犯裁判员在比赛中的执法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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