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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排球协会注册实施细则


http://sports.sina.com.cn 2006年02月23日14:57 中国排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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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排球协会注册实施细则

  (修改稿)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适应我国排球运动改革的需要,加强排球运动队及教练员、运动员参赛资格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国家体育总局颁发的《全国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试行)》、《中国排球协会章程》及国际排球联合会和国家体育总局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中国排球协会实行注册参赛制度。凡参加国家体育总局或中国排球协会组织或批准的全国各级、各类排球比赛的运动队、教练员和运动员必须经过注册,方能取得参赛资格。

  第三条中国排球协会是参加全国各级、各类排球比赛的运动队、教练员和运动员的注册受理机关,并依据本细则对申请注册的运动队及教练员、运动员进行资格审查并批准注册,向获准注册教练员、运动员颁发注册证。

  第四条注册确定了运动队及教练员、运动员的合法地位、权益和隶属关系。注册证是教练员、运动员代表其所属单位参加全国各级、各类排球比赛具有代表资格的依据。在注册规定的有效期内(以下同)被批准注册的教练员、运动员享有参赛的权利,同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五条已经注册的运动队必须将本年度的训练比赛计划和涉外交流计划报中国排球协会备案。已经注册的运动员须按照国家体育总局关于综合性运动会的参赛规定,参加全国综合性运动会。

  第六条参加国家体育总局、中国排球协会举办的各级、各类排球比赛时,教练员、运动员必须出示注册证。符合竞赛规程者,方可参赛。

  第二章注册种类

  第七条注册种类分为:运动队注册、教练员注册、运动员注册。每一种类的注册又分为:首次注册和年度确认注册。

  关于运动队的注册,俱乐部和专业队在本规定中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是完全一样的。运动队的注册区分为成年队注册、青年队注册和少年队注册。关于俱乐部的注册,按体排字(1998)205号文件执行。

  教练员注册不区分成年队、青年队和少年队。经注册的教练员,统一颁发由中国排球协会印制的《教练员注册证》。

  运动员注册分为:成年队运动员注册;青年队运动员注册和少年队运动员注册。经注册的运动员,统一颁发由国家体育总局印制的《运动员注册证》。

  第八条成年队运动员是指参加成年比赛的运动员,运动员的年龄不受限制。

  青年队运动员系指参加青年比赛的运动员,其年龄符合青年运动员标准,男子年龄必须在20周岁以下(含20岁),女子年龄必须在19周岁以下(含19岁)。

  少年队运动员系指参加少年比赛的运动员,其年龄符合少年运动员标准,男子年龄必须在18周岁以下(含18岁),女子年龄必须在17周岁以下(含17岁)。

  第三章注册办法

  第九条首次申请注册的运动队应由省级体育主管部门批准并向中国排球协会提交注册申请函和该运动队管理条例性文件,注册申请函的内容应包括:申请注册的态度、承诺、队伍的简要状况及单位通讯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等。

  第十条教练员首次注册时需提交由本人签字并且由所属单位主管部门加盖公章的《排球教练员注册登记表》、同一底版的正面二寸近期免冠彩色像片4张。

  第十一条运动员首次注册时,由其业务主管单位统一向中国排球协会提交《全国运动员代表资格协议书》、身份证或户口原件、《排球运动员注册登记表》和同一底版的正面二寸近期免冠彩色像片4张。注册登记表由本人逐项填写并签名(未成年队员由其父母或监护人代签),同时应由运动队法定负责人签名及运动队所属省级体育主管单位盖章。

  第十二条每一个运动队注册的教练员名额没有限制,运动员只限注册24人,运动员兼任教练员的仍占用运动员名额。

  第十三条注册时运动员代表单位有争议的,以《全国运动员代表资格协议书》为判定依据。两个或多个单位同时拥有同一名运动员的有效协议的,以最先签订的有效协议为判定依据。

  第十四条外籍球员无需注册,由聘用单位提交该外籍球员所属(国家或地区)排球协会签字、盖章的国际排联转会证明和聘用单位与受聘球员所属单位的协议书及受聘球员与聘用单位的协议书,经中国排球协会批准后方可参赛。

  第十五条教练员、运动员自首次注册后,每年度需进行年度注册确认。办理年度注册确认,需填报中国排球协会《排球教练员年度注册确认表》和《排球运动员年度注册确认表》。

  第十六条运动员的交流问题按国家体育总局颁发的《全国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四章 注册时间

  第十七条成年队、青年队和少年队教练员、运动员注册时间为每年12月1日至次年1月31日。未在规定时间申请注册者,将不予办理。

  第十八条成年队、青年队和少年队教练员、运动员注册确认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次年1月31日。未在规定时间申请年度确认注册者,将不得参加本年度比赛。

  第五章注册费用

  第十九条运动队年度注册费标准,按每人20元计算。

  第六章 处罚

  第二十条凡未注册运动员代表运动队参赛的,一经查明确认后,此运动员立即取消申请注册资格,该运动队利用此运动员所获得的比赛成绩全部取消。

  第二十一条任何通过涂改、伪造、欺诈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注册证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将予以取消注册资格处罚。

  第二十二条批准注册的运动队、教练员和运动员必须服从中国排球协会组建各级国家队的调配选拔。不服从调配者,视情况给予停赛直至取消运动员或全队注册资格。

  第二十三条凡在中国排球协会注册的教练员、运动员,注册年度内不得代表本人所属单位以外的运动队参加各类排球比赛(中国排球协会批准的除外),也不得以各种名义参加未经中国排球协会批准的各类排球比赛(包括中国排球协会管理范围以外(含境外)的各类排球比赛)。对于违反者,中国排球协会将视情况给予停赛,直至取消运动员或运动队注册资格。

  第二十四条凡丢失注册证的运动员、教练员,应由其所在单位申请,经批准后可补办注册证,并交纳注册费20元人民币。

  第七章附 则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经国家体育总局批准之日起正式公布实施,原《中国排球协会注册暂行规定》和其它相关规定自行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中国排球协会。

  附件:1、排球教练员注册登记表

  2、排球运动员注册登记表

  3、排球教练员年度注册确认表

  4、排球运动员年度注册确认表

  5、全国运动员代表资格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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