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大路一审被判无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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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ports.sina.com.cn 2006年02月11日10:00 解放日报 | |||||||||
据新华社北京2月10日电(记者李京华牛爱民)10日上午,北京一中院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原副行长于大路受贿、挪用公款、行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于大路被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据法院介绍,今年51岁的于大路在担任中国农发行财会部主任期间,于1997年3月指定深圳贝斯特公司作为农发行的设备供货商,收受贿赂款30万元;于1998年指定天津中银公
法院查明,在1999年4月至2000年9月间,于大路多次挪用农发行账外资金共计410万元,用于个人股票交易使用。法院还查明,于大路还进行了买官。 法院认为,于大路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所犯受贿罪情节特别严重,且具有索贿情节,依法应予从重处罚;其所犯挪用公款罪情节严重。但鉴于于大路具有重大立功表现,故对其所犯受贿罪、挪用公款罪予以减轻处罚;对其所犯行贿罪予以从轻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