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博士张曙光反驳:同是债权人 辽足转让合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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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ports.sina.com.cn 2006年02月11日02:57 东方体育日报 | |||||||||
对于外界对辽足转让提出的质疑,辽足高层不以为然,他们解释辽足并未“赖账”,而且中国足协只能按照行规办事,不可能中止辽足转让。 外界分析辽足高高的债台将是辽足转让的瓶颈,但辽足执行董事张曙光解释:“辽足转让价格是合理的,2000万元股权转让价格符合当前的市场行情,其他企业不能对此评头论足。辽足转让并不是说我们赖账,或者是我们怕还债,辽足俱乐部还存在,我还是俱乐部
同时辽足认为中国足协只能按照行规办事,不可能中止辽足转让。“如果中国足协叫停辽足转让,只能是新俱乐部股权与现存的足球俱乐部存在关联,或者是新俱乐部不能按足协规定解决拖欠的球员工资奖金。事实上新俱乐部不存在关联关系问题,也有能力解决拖欠问题,本月15日之前,俱乐部就会把拖欠的工资、奖金400多万元发放到位,完全可以达到中国足协规定的中超标准,足协理应批准转让。中国足协是一个行业协会,就应该按照行业规则办事儿,其他法律问题还涉及不到。” 针对三元请求足协中止转让,张曙光则从理论层面加以反驳:“俱乐部是一个具有公益性质的非营利性企业,是保证球队能正常参加联赛的载体。如果一家俱乐部无力保证球队正常参赛,将球队转让或托管就成为保持联赛公共产品生产持续运转的一个必要环节。中止转让就意味着中止该部分的生产,其引发的社会后果是难以想象的,会产生任何人都难以承担的政治成本和社会问题。就像债权人申请让自来水公司停水,让电厂停止发电一样,无论从法规上或行业规定上,是不可能找到支持债权人这种要求的依据的。我们现在也对三元进行了反诉,难道我们可以要求三元停止所有的正常生产行为或资产、股权等转让行为吗?”同时,他认为,“债权人只能从转让的对价是否合理,程序是否合法合规等方面,判断自己的权利是否受损。如认定有损害,则必须依法律程序主张自己的权利并由司法机关来判决。而这都不应影响到球队的转让,即生产过程本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