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志毅否认借贷740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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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ports.sina.com.cn 2006年01月11日03:25 北京晨报 | |||||||||
交行状告范志毅欠贷案开庭 被告律师称贷款是受人所托 新华社上海1月10日电(记者 杨金志)日前,交通银行上海市南支行状告范志毅拖延还贷人民币720余万元。1月9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范志毅通过律师否认曾经借贷。
交行上海市南支行在诉状中称:他们与范志毅在2004年1月18日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740万元,并约定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方式偿还贷款,借款期限为10年。同时,双方还签订了一份个人借款抵押合同,约定范志毅将其用贷款购买的上海市川黄路222号四层(整层)抵押给交行上海市南支行,并且双方就此依法到房屋土地等相关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合同签订后,南支行按约发放了740万元贷款给范志毅。然而在履行还款过程中,范志毅多次未能如期还款,经交行南支行多方催讨,范志毅仍未作出任何回应。 交行上海市南支行说,在多次交涉未果后,他们向上海市二中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范志毅返还借款本金698万余元以及过期利息28万余元。 范志毅的代理律师则在法庭上表示,范志毅没有向交行借过钱,也没有签订过房屋抵押合同,对740万元贷款一无所知。他说,范志毅只是帮助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向交行贷款,本人并未收到过贷款。律师向法庭出示了一份房地产开发商的承诺书,大意是为了尽快申请贷款,需要范志毅进行配合,同银行签订文件,全部责任由开发商承担。律师还指出,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的两份公证书上的签字都不是范志毅本人的,理应“无效”。 据了解,法院将在审理后依法作出一审判决。 新闻背景 欠贷事出有因 据上海当地媒体报道,范志毅贷款所购物业位于浦东新区川沙镇中心的九龙锦江大酒店内,目前正经营着一家生意较为红火的“天长地久”KTV。范志毅虽是该处物业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登记的产权人,但实际上自2004年1月购房至今就一直未取得过该处房产的产权证,而且由于开发商因债务纠纷至今未能办妥大产证,今后能获得产权证的几率也不是很大。而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开发商一直没有能力偿还巨额债务,这栋物业极有可能落入“拍卖抵债”的厄运。也就是说,范志毅即使按期偿还了银行债务,最后也可能无缘得到该处房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