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告范志毅拖延还贷720余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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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ports.sina.com.cn 2006年01月11日00:47 新京报 | |||||||||
范志毅通过律师否认曾经借贷法院将在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 据新华社上海电日前,交通银行上海市南支行状告范志毅拖延还贷人民币720余万元。1月9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范志毅通过律师否认曾经借贷。 交通银行上海市南支行在诉状中称,他们与范志毅在2004年1月18日签订了《交通银
交行上海市南支行说,在多次交涉未果后,他们向上海市二中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范志毅返还借款本金698万余元以及过期利息28万余元;同时判令范志毅以登记抵押的川黄路222号四层(整层)对诉讼请求的720余万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范志毅的代理律师则在法庭上表示,范志毅没有向交通银行借过钱,也没有签订过房屋抵押合同,对740万元贷款一无所知。他说,范志毅只是帮助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向交通银行贷款,本人实际并未收到过贷款。律师向法庭出示了一份房地产开发商的承诺书,大意是为了尽快申请贷款,需要范志毅进行配合,同银行签订文件,全部责任由开发商承担。 律师还指出,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的两份公证书上的签字都不是范志毅本人的,理应“无效”。 据了解,法院将在审理后依法作出一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