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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告范志毅拖延还贷720余万


http://sports.sina.com.cn 2006年01月11日00:47 新京报

  范志毅通过律师否认曾经借贷法院将在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

  据新华社上海电日前,交通银行上海市南支行状告范志毅拖延还贷人民币720余万元。1月9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范志毅通过律师否认曾经借贷。

  交通银行上海市南支行在诉状中称,他们与范志毅在2004年1月18日签订了《交通银
行上海分行个人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740万元,并约定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方式偿还贷款,借款期限为10年。同时,双方还签订了一份《交通银行上海分行个人借款抵押合同》,约定范志毅将其用贷款购买的上海市川黄路222号四层(整层)抵押给交行上海市南支行,作为740万元借款的抵押担保,并且双方也就此依法到房屋土地等相关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合同签订之后,交行上海市南支行按约发放了740万元贷款给范志毅。然而在履行还款过程中,范志毅多次未能如期还款,经交行上海市南支行多方催讨,范志毅仍未作出任何回应。

  交行上海市南支行说,在多次交涉未果后,他们向上海市二中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范志毅返还借款本金698万余元以及过期利息28万余元;同时判令范志毅以登记抵押的川黄路222号四层(整层)对诉讼请求的720余万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范志毅的代理律师则在法庭上表示,范志毅没有向交通银行借过钱,也没有签订过房屋抵押合同,对740万元贷款一无所知。他说,范志毅只是帮助一家

房地产开发公司向交通银行贷款,本人实际并未收到过贷款。律师向法庭出示了一份房地产
开发商
的承诺书,大意是为了尽快申请贷款,需要范志毅进行配合,同银行签订文件,全部责任由开发商承担。

  律师还指出,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的两份公证书上的签字都不是范志毅本人的,理应“无效”。

  据了解,法院将在审理后依法作出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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