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春美少女”“假唱”两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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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ports.sina.com.cn 2005年12月30日15:15 竞报 | |||||||||
本报讯(记者 王晓清) 第四代“青春美少女”组合成员之一刘莎莎,以加入组合两年多来,参加演出均为“假唱”为由,将签约方———青春鸟影视艺术发展中心告到朝阳法院,要求解约并退还培训费用7万多。近日,法院以证据不足驳回起诉,据悉,刘莎莎已经提起上诉。 2003年,第四代“青春美少女”组合成立。刘莎莎曾诉称,2003年10月,她与北京
她说公司方面的解释是,为了达到良好的录音效果,另外,真唱的话要用5个话筒,电视台没有那么多话筒给他们。 公司经纪人大唐曾表示,5人同台,难免出现“话筒打架”及杂音,连“审看系统”都通不过;美少女的演出,主要是公益性、为电视观众服务的演出,而禁止假唱的规定主要适用于赢利性演出,同时刘莎莎是假唱参与者而非观众,没有诉讼资格。 陈丽卿女士于1995年回国创办青春鸟影视艺术发展中心,并组织了“青春美少女”组合。自1998年起,前三代“青春美少女”中有两代与“青春鸟”有过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