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小区路上被打 物业被判赔千元 | |||||||||
---|---|---|---|---|---|---|---|---|---|
http://sports.sina.com.cn 2005年12月29日15:15 竞报 | |||||||||
本报讯 (记者 黄海霞 通讯员郭京霞) 一名业主在某小区内的市政道路上遭到殴打,因物业保安人员未能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令该小区物业公司赔偿业主杨女士1000元。 2002年12月23日下午五时许,64岁的杨女士在该小区内一条市政道路上行走至距该小区5区北门附近时,突然遭人殴打,法医鉴定为轻微伤(偏重)。
一中院认为,杨女士遭殴打的区域在性质上属于社会道路,虽由开发商或者物业公司代为管理,但该道路不在杨女士与该小区物业公司之间的物业合同范围内,小区物业公司在该道路上并无合同约定对杨女士的保安服务义务。 法院还认为,物业公司在发现杨女士在此区域内受他人不法侵害之时,未尽力防止或者控制侵害,亦未对杨女士给予积极救助,违反了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一定的补充赔偿责任。此项补充赔偿责任应以物业能够防止或制止损害的范围为限。 据此,一中院最终判令物业公司赔偿杨女士1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