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练无权剥夺运动员权利 外界应帮助运动员维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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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ports.sina.com.cn 2005年12月28日09:20 沈阳今报 | |||||||||
今报讯(记者刘柳)本报率先披露的孙英杰巨额比赛奖金涉嫌被教练王德显侵占一事,引起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这一事件和几年前同样发生在马家军身上的奖金分配风波很相似。在法制和契约意识逐渐增强的今天,这种事情何以屡屡发生? 昨天,辽宁省社会科学院副研究员张思宁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对事件背后的深层原因予以了深入分析。孙英杰维权意识很差,教练不应控制运动员和剥夺运动员的权利
“这涉及到维权的问题,毕竟我们是一个契约社会,应该有一种合同契约才对。这种事情体现出运动员自身维权意识不强。虽然孙英杰在自己从事的运动项目上达到了顶峰,但维权意识还是很差。”谈到孙英杰奖金一事,张思宁表示。 “人和人之间维持相互关系有三种方式,那就是情、理、法”,张思宁认为,这个事件当中,师徒情在起作用,而理和法则没起到作用。“运动员往往会认为,如果没有教练就没有自己的今天,所以怀有感恩的心情,甚至觉得是欠下的债。但作为教练,还是应该把队员的收入交给个人,至于报恩与否,那是队员自己的事儿。” 对于教练提到帮队员保管奖金是为了让队员避免“干扰”的说法,张思宁认为:“教练是技术层面上的老师,但不能控制运动员和剥夺运动员的权利,因为运动员是一个独立的人。国外一些运动员请教练来教自己,付给其薪水,是一种很简单的雇用关系。而我们的运动员和教练的关系则比较复杂,回报上也很难量化,这和商业性质的教学是两回事。这其中,知恩图报就变得很沉重。” 奖金发放环节有问题 外界应该想办法帮助运动员维权 对于这种现状,张思宁认为,很大程度上在于中间环节出现了问题。“首先从大的方面说,发奖金的机构跟运动员并不是一对一的。如果奖金或是实物确定是应该给运动员本人的,那就应该由她签署文件才能生效。如果运动员因为训练比较忙请教练代签,那是个人的问题。但环节上还是有一些原因的。如果确实是应该给运动员本人的,那么别人签字就应该不具备法律效力。” 张思宁认为,外界应该想办法保障运动员的权利,“钱物没有交到孙英杰手里,说明操作上并不严密,中间环节上也存在一些问题,外界没有维护孙英杰的权利。而作为队员,她没有出来查、问这些事情,有很多运动员文化素质不高,什么事情都依赖于教练,因此出现了这种情况。所以相关人员应该自觉维护运动员的权益,如果不是运动员亲自领取就不应该给付,至于之后运动员如何处理这些财物,如何去报答教练,就是人家自己的事情了。但在实现自己权利的过程中,谁也不能代替运动员本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