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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网络小偷被判盗窃罪


http://sports.sina.com.cn 2005年12月21日14:53 竞报

  

首例:网络小偷被判盗窃罪

  警今年2月被逮捕的颜亿凡,在被法院判决单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后,得以当庭释放

  前天上午,广东省首宗公诉虚拟财产被盗案在广州天河区法院一审宣判,“网络小
偷”颜亿凡盗窃罪名成立!

  高州市人颜亿凡因为盗窃他人网络游戏装备卖钱,成为了广东经法院判决为“网络小偷”的第一人。

  “员工”骗公司 偷装备卖了几千元

  一个叫颜亿凡的游戏玩家,今年19岁,在2002年开始玩“大话西游”的网络游戏,有“白文衣人、斌笑”等数个昵称。

  2004年,颜亿凡经短期聘用,成为2004年网易《大话西游Ⅱ》2周年庆活动的工作人员。通过接待各路玩家,颜亿凡拿到玩家资料30多张。于是他伪造了玩家的身份证,将假的身份证复印件传真回了网易公司,以安全码被盗为由,骗取网易修改了那些玩家的安全码,他拿着新的安全码在广州的数个网吧里将那些玩家的宝贝装备“神兽剑精灵、猴精、斩妖剑”等分别卖出,获利近4000元。

  让警方想不到的是,颜亿凡在让对方汇钱时,竟无所顾忌地使用自己的真名。

  法院:虚拟装备也是财产

  颜亿凡的辩护人称,网络游戏装备不具有现实财产属性,有无价值,价值多少都无法确定,不是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财产,追究颜亿凡盗窃罪于法无据。

  然而,法院宣判:被告人颜亿凡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考虑到他犯罪性质不算严重、社会危害性也不大,就没有判他“蹲大狱”。

  首先,法院明确,虚拟装备是财产。

  其分析,装备依附于游戏中的虚拟人物,存在于电脑网络和游戏程序之中的电磁记录。玩家向游戏运营商支付游戏费用后,在游戏过程中,不但投入了体力和脑力劳动,耗费了游戏时间,而且必须继续支付上网费用和游戏充值卡(如网易公司的“点卡”),才能操控虚拟人物在游戏环境中获取虚拟装备。

  这样的虚拟装备,具有使用价值,又具有价值,能够为玩家所控制,还具有流通性。法院据此确定,虚拟装备属玩家所有的私人财产,与有形财产在本质上并无不同。

  紧迫:明确虚拟财产法律地位

  在瑞星和网游网联合发布的一份《网络游戏安全调查报告》中显示,有61%的玩家经历过装备和虚拟物品被盗,其中被盗号的占33%。

  盗号者通过欺骗或者采用黑客技术获得其他玩家的账号和密码,直接将别人在游戏中的虚拟财产据为己有。被盗者几个月甚至几年的心血在一夜之间就化为虚有。

  法律专家分析,把盗取虚拟装备确定为盗窃财物,将其定罪只是迈出了一小步。如何进一步在法律上明确规范虚拟财产的地位,依然迫在眉睫。

  图文供稿/《羊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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