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孙英杰难以翻案根源 田协强硬表态免刑没可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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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ports.sina.com.cn 2005年12月21日09:03 沈阳晚报 | |||||||||
本报记者刘淼报道 法律专家:民事诉讼缺少证据效应兴奋剂专家:体育行为只能恪守“行规”中国田协:田协的态度就是按规定进行处罚 孙英杰和教练王德显煞费苦心打赢的官司因田协没有“改判”而打了“水漂”。值
山东省举重队“投毒案” 5人免除处罚 2002年10月,中国奥委会反兴奋剂委员会接到举报后,对山东省男子举重队部分队员实施了赛外兴奋剂检查,其中王喜庆等5名运动员尿样呈(甲睾)阳性。经当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查明为一起蓄意投放药物、陷害他人的恶性事件。该队队员张国栋因与教练在训练、管理中发生矛盾,产生报复念头,便伙同他人,将非法购买的药物甲睾酮分数次投放到饮料桶内以及队医为队员熬制补品的电饭锅内。随后,张国栋多次向中国奥委会反兴奋剂委员会进行举报。在查明事实后,中国奥委会反兴奋剂委员会撤销了对王喜庆等5名运动员的处罚。 法律界人士:民事诉讼缺少证据效应 记者昨天采访了辽宁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的周律师,该律师表示,“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两者之间存在着本质区别,其对行业规定的影响也是不同的”。 周律师表示,从一般的角度讲,法院的判决对行业规定是有效用的,当事人可以通过法院判决来作为自己的有关证据,减免行规对自己的处罚。但关键是,法院的判决与所涉及的行规是否有必然和直接关系。 就孙英杰一案来说,她所打赢的民事诉讼只是解决了被告与原告之间的矛盾,但并没有有效的证据来作为中国田协衡量“案情”的参照,以山东省投毒案为例,该队队员在事发后首先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随即立案侦查,不仅找出陷害人,还包括药品来源、投毒过程等具体细节,而且整个过程均由公安机关完成,具有完全的法律效力。 孙英杰案则不同,民事案件只需被告认同原告的起诉内容,就可定罪。至于陷害人是否真实,陷害过程以及药品来源是否属实,法庭可以不予过问,在这种情况下,要将此判决拿到中国田协作为陈述证据,显然是缺少力度的。 反兴奋剂专家:体育行为只能恪守“行规” 就孙英杰事件,记者昨天还采访了沈阳体育学院党委副书记、中国反兴奋剂专家王钰清,王钰清对此表示:“中国目前对于兴奋剂事件的管理主要是依据《世界反兴奋剂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兴奋剂条例》,其中,只要运动员兴奋剂检测阳性,那么就要按照《条例》的规定进行相应处罚,对于孙英杰的处罚,应该严格按照行业内部规定执行。” 当记者提出2002年的山东省举重队“投毒案”时,王钰清则表示,“现在孙英杰可以通过提供药物来源、检举他人拥有、教唆使用兴奋剂的事实来向中国田协提出第二次听证会。如果仅以五大连池市法院的民事审判来作为证据的话,恐怕是没有用的,因为,被告人除了有口供之外,并不能提供人证、物证等其他证据。” 王钰清表示,山东省举重队5名兴奋剂检测阳性运动员也是通过各种措施完成了“举证”,其行为符合《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第十条对特殊情况下的免除或缩减禁赛期的规定,即证明自己“无过错和无疏忽”。而要完成“举证”的话,绝不是孙英杰通过打赢一场民事官司就能达到的。中国田协:“举重队的事和田径无关” 随后,记者昨天与田管中心负责兴奋剂事件的副主任沈纯德取得了联系,对于山东省举重队“投毒案”与孙英杰事件存在的一些联系是否会影响到中国田协对孙英杰的定性,沈纯德明确表示,“中国田协的态度已经非常明确,那就是按规定进行处罚,至于举重队的情况,我想这与我们无关。” 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沈纯德表示:“孙英杰违规的事实已经非常清楚,我们对她们进行过很多次教育,对不能轻易喝剩下的饮料这样的问题更是三令五申,孙英杰作为一名老队员,不可能不知道其中的利害关系,因此,在这个问题上,田管中心将不会改变原有的处罚决定。” 沈纯德最后对记者说:“当然,条例中规定,如果可以提供他人拥有并强迫别人使用兴奋剂的确实可靠的证据,可以减轻处罚,但免刑没有可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