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技风暴

孙英杰案主审法官首解疑点:原告与被告不存在默契


http://sports.sina.com.cn 2005年12月21日07:18 辽沈晚报

  自12月16日,我国著名长跑运动员孙英杰在五大连池市打赢了“服用禁药乃他人陷害”官司,已经5天过去了,从舆论反应来看,孙英杰本为证明自己“清白”之身而进行的这场官司显然没有达到预期目的,反因此案的重重疑问而引发更多质疑。

  昨日,本报记者赶赴此案审理地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

  专访孙英杰案主审法官和相关办案人员——揭开整个案件从立案到庭审的全过程;

  走访于海江老家五大连池市太平乡南泉村——探寻这个穷苦孤儿跟王德显之间的神秘关系;

  走进全国著名的五大连池训练基地——揭曝运动队入秋后就从这个废弃菜园子似的基地搬走的事实

  如果早招了,为何又拖延?

  王德显独立调查的一串疑问

  在南京十运会期间,孙英杰教练王德显曾表示,整个事件的一个疑点就是,比赛前有穿着“制服”的人向孙英杰索要签名后递上一瓶水,孙英杰没考虑过多就喝了。“我认为疑点也就是在这儿。”王德显当时说。五十余天过后,“陷害”人从穿着“制服”的陌生人一下子变成了老熟人于海江——王德显弟弟王德明执教的青海省体工队运动员。

  那么,一直在“喊冤”的王德显是怎么揪出了老熟人于海江的?根据五大连池市法院向记者提供的相关情况,王德显描述的调查经过是这样的:

  原告孙英杰于10月16日前来北京,住在教练员王德显家中。早餐过后孙英杰打开了一瓶猕猴桃果汁,并饮用两纸杯,剩余果汁放在桌旁的纸箱上,然后去参加比赛。比赛结果,孙英杰取得北京国际马拉松赛暨全国十运会马拉松赛冠军,赛后“兴奋剂”检测正常。

  当天下午3时许,孙英杰回到王德显家中,饮用了早晨喝剩的猕猴桃果汁饮料,并于17日早将剩余的果汁喝掉。随后乘飞机赶往南京参加当日的十运会万米比赛。在10月18日十运会组委会实施的兴奋剂检查中,孙英杰A瓶尿样检测呈外源性雄酮阳性。

  王德显认为问题很可能出现在那饮料上。在这两天中,除了于海江、程乾育、李壮、杨威峰4名队员也于10月16日早去王德显家用餐外,孙英杰再没有接触过外人。于是,王德显开始在这几个人中进行调查,最后把目光集中到于海江身上。10月26日,王德显找到于海江,于海江并不承认自己做过手脚,但于海江神态很不自然。第二天,王德显再次找到于海江,于海江终于“招了”。

  按照于海江的招认,10月16日中午,于海江去王德显家取箱子,王德显家只有保姆裴丽杰一人在家。听保姆说“孙英杰取得了第一,但到终点累得坐地上了”。于海江趁保姆做饭之机将自己平时服用的药物胶囊(强力补)取出七八粒,掰开将药粉放进10月16日早孙英杰喝剩的猕猴桃果汁瓶中。然后,于海江返回山海关的训练基地。

  王德显当时非常激动,甚至要动手打于海江。随后二人共同到于海江在山海关的训练基地封存了剩余的药物,并于11月15日起诉到五大连池市法院。

  对于王德显的这个调查结果,有两点令人不解:一是关于孙英杰服用兴奋剂事件,中国田协曾于11月18日举行第一次听证会,会上,王德显提出了“陷害”说,但当时不知道为什么没有提到于海江。有关方面认为王德显证据不足,而没有取得什么结果。

  另一个疑问是,按照王德显的说法,于海江是在10月27日“招了”,而11月15日才提起诉讼,急于洗清不白之冤的王德显为什么拖了这么长的时间才诉诸法律,这段时间又在干什么,着实让人产生很多猜测。

  既是求清白,为何恁和气?

  被告对证据没有任何异议

  昨天,记者来到五大连池市法院,办案人员向记者讲述了案件从立案到庭审的整个过程。

  11月15日,孙英杰的代理人来到五大连池市法院二楼立案庭,该院工作人员询问了情况后,认为符合立案条件,随后便立了案,前后也就是几分钟的工夫。

  当时,孙英杰的代理人向法院提供了相关证据,包括国家有关部门对孙英杰和王德显的处理意见、王德显的汇报材料和孙的自述材料。一种最重要的物证是一个瓶子,瓶子上贴着一块胶布,上面是手写体“强力补”三个字。孙英杰和王德显都认为,于海江就是偷着将这种“强力补”放入孙英杰的饮料中的。

  孙英杰案的主审法官李健松昨日介绍,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先后到黑龙江省药检所、国家体育总局兴奋剂检测中心、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等单位对药物进行鉴定,但这些单位由于仪器、技术等原因没能进行该项鉴定,最终该院工作人员在11月22日来到了北京市公安局法医检验鉴定中心对药品进行鉴定,最后鉴定结果为:所送胶囊中检出对照的去氧表雄酮成分,该成分与孙英杰“十运会”万米比赛后尿检成分一致。

  12月12日,五大连池市法院公开审理此案,此前三天,院方发布了开庭公告。庭审当天有一些群众到现场,哈尔滨也有一些媒体记者闻讯赶来。当时,孙英杰、王德显和于海江都准时到庭,当天出庭的还有两位证人,他们分别是当时孙英杰住在北京王德显家时的保姆和与于海江一同到王德显家中的于海江的一名队友。

  庭审是早上9时开始的,进行了两个多小时。对于原告方提出的证据,被告于海江没有任何异议,只是一再强调,他这么做都是想暗中帮助自己的偶像,是好心办错了事,并表示追悔莫及。法庭没有什么唇枪舌剑的激烈辩论,庭审在一团和气中进行,主审法官也认为,“这个案子办得很顺利”。双方并没有发生大的争执,只是在精神损失费上于海江认为没有支付能力。

  双方唯一争论的问题是孙英杰提出的在国家级报纸上道歉和3万元精神损害费的赔偿。于海江表示,自己还很年轻,如果在国家级报纸上公开此事会影响自己以后的运动生涯,所以他只愿意当庭道歉。对于赔偿金,于海江认为自己家的生活比较困难,很难负担这笔费用。

  五大连池市法院认为,被告于海江擅自在原告服用的饮料中放入竞技体育运动中禁止使用的兴奋剂,致使原告孙英杰在十运会万米比赛后尿样检查呈外源性雄酮阳性,原告孙英杰因此受到处罚,部分媒体公开进行了报道,损害了孙英杰的名誉,破坏了孙英杰在公众中的形象,侵害了孙英杰本人的名誉。

  五大连池市法院一审判决支持原告孙英杰的诉讼请求,被告于海江在国家级报纸上登报公开向原告孙英杰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偿原告孙英杰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及诉讼费。登报内容需经法院审核。

  因为……所以……

  主审法官解答几大疑问

  

  孙英杰和她的教练王德显在五大连池市赢了一场关键性的官司,法院判其状告于海江擅自在孙英杰服用的饮料中放入兴奋剂,损害孙英杰名誉的侵权胜诉。但是,判决结果和判决过程却引发了一连串的问号。

  该案件的主审法官叫李健松,已做了近二十年的法庭审判工作,他说,已有很多记者找到过他,他认为,这件事没什么神秘的,“我们当时也是依法公开审理,一切都是按法律程序进行的,没有外界所说的秘密审理”,所以昨日他很高兴接受本报的采访。

  对于外界对此案的一些质疑,李健松进行如下解释。

  辽沈晚报:对于“强力补”的来路,于海江在法庭上说,药是他在北京天安门附近一个厕所里挂在挂钩上的一个蓝包里拣的,自己以为是补药,并不知道是兴奋剂,不过吃过几次后感觉身体很有劲,于是当时就想到放进孙英杰喝剩的饮料中,暗中帮助偶像。同时也有好奇心作祟。你认为这种说法可信吗?

  李健松:从法律上来讲,我们只证明于海江确实是把这种“强力补”放入了孙英杰的饮料中,并且当时放的是原告所提供的物证,这就足够了,至于于海江是通过什么渠道得到的“强力补”,与本案的关系不大,不影响判决。

  辽沈晚报:那从你个人角度来看,你认为于海江的这种说法是不是很荒唐?

  李健松:我还是那句话,“强力补”的来源与本案没有什么关系。即使法官对“厕所捡药说”也持有怀疑态度,但本案是民事案件,根据“不告不理”的原则,只能接受“民不举、官不究”的事实。

  辽沈晚报:有媒体质疑说,本案从立案到一审判决只用了一个月的时间,认为这样的效率有些太高了,是不是原告方与法院达成了某种默契?

  李健松:这个绝对没有什么默契,这案子没有什么特殊情况,在我审理过的民事案件中,算是一件很平常的案子,所不同的是,原告方是体育名人罢了。而在案件审查过程中,于海江坦承自己向孙英杰的饮料中投放了“强力补”,权威机关证明“强力补”中所含成分也与孙英杰尿检中查出的违禁成分一致,所以对于该违禁药品来自何处既与本案审理无关,也不影响法院的判决。整个案件审理非常顺利,被告对原告的指控都没有异议,审理这个案子用一个月的时间已经足够了。

  辽沈晚报:在这件事造成了严重后果的情况下,而孙英杰及王德显非常大度地只要求对方赔款、道歉了事,原告的诉讼请求是不是太轻了?

  李健松:孙英杰的诉讼请求就是这些,也可能是考虑于海江的经济承受能力。另一种可能是,孙英杰打官司的目的更多在于给自己洗个清白。

  辽沈晚报:自费队员每年在各大基地跑来跑去的,加上营养品、比赛费和训练费,挺大的开销,于海江3万元都出不起,怎么能当自费运动员呢?

  李健松:这个我就不大清楚了。

  辽沈晚报:有人认为,要是判他几年也不为过,就算够不上投毒罪的标准,怎么说也是危害运动员身体健康了吧。为什么打的是名誉权官司而不是其他的官司?

  李健松:于海江在孙英杰饮料中放违禁药物的行为,并没有给孙英杰造成身体上的伤害,算不上投毒,所以,不是刑事案件,也只能以侵犯名誉权进行起诉。

  辽沈晚报:《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既然是为了洗清罪名,完全可以在“投毒”发生地北京提起诉讼,但不知当事人出于什么目的,千里迢迢去连铁路都不通的五大连池?

  李健松:该案属于民事案件,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民事案件的起诉地点是被告所在地或长期居住地,而于海江的居住地就是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太平乡南泉村,因此孙英杰在我院起诉于海江是完全合法的!

  如果孙英杰在饮料中发现“强力补”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经过调查发现投放“强力补”的人是于海江,检察机关就此对于海江提起公诉的话,该案也就成为了刑事案件,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刑事案件的审判地为案发地,只有在这种情况下孙英杰起诉于海江的地点才是北京。 本报特派五大连池记者 关切 邱国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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