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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详解孙英杰案三大疑点:药物来源与本案无关


http://sports.sina.com.cn 2005年12月20日00:27 北京娱乐信报

  争论纷纷的“孙英杰与于海江名誉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让黑龙江省西北部小城五大连池一改往日的宁静,五大连池市法院的一纸判决似乎让人们看到了孙英杰“翻身”的希望。然而,本案审理让人产生一些质疑。为什么选择在五大连池审判?“强力补”真的是从厕所里捡的?违禁药物是如何鉴定的?带着种种疑问,记者踏上了五大连池的“揭秘之行”。

  

法院详解孙英杰案三大疑点:药物来源与本案无关

  虽然法院给了孙英杰清白,但并没有产生什么积极的效果。CFP/供图【法院律师】在五大连池起诉属合法

  五大连池

出租车司机孙师傅告诉记者,五大连池是黑龙江省著名的风景区,但让这个城市如此频繁地出现在公众视线中,应该“归功”于孙英杰一案,大家都搞不懂,她为何选择在这个小城市起诉?

  对此,五大连池市法院政工科负责人李文华说:“首先必须明确,该案属于民事案件,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民事案件的起诉地点是被告所在地或长期居住地,而于海江的居住地就是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太平乡南泉村,因此孙英杰在我院起诉于海江是完全合法的!”

  李文华解释说,如果孙英杰在饮料中发现“强力补”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经过调查发现投放“强力补”的人是于海江,检察机关就此对于海江提起公诉的话,该案也就成为了刑事案件,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刑事案件的审判地为案发地,只有在这种情况下孙英杰起诉于海江的地点才是北京。对于本案是否属于民事案件,五大连池法院也曾进行过研究。由于原告孙英杰起诉的原因是自身的名誉遭到损害,名誉权属于民法中的人格权,因此法院按照民事案件受理本案也是完全合法的。

  对此,黑龙江省孟繁旭律师事务所回宝刚律师分析,根据民事案件管辖权的规定,原告在民事案件中有选择权,所以孙英杰在五大连池选择起诉于海江侵犯其名誉权是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

  【法院主审】原告被告双方少有异议

  主审人李健松表示,本次名誉侵权案审理得很顺利,双方并没有发生大的争执,只是在精神损失费上于海江认为没有支付能力。然而记者了解,案件的取证工作远没有审判这样顺利。

  针对违禁药物如何鉴定的焦点问题,李健松表示,工作人员曾对此进行了大量的取证。他说,孙英杰的教练王德显在孙英杰被查出使用违禁药物后进行了周密的调查,最终将目标锁定在了于海江的身上,经过王德显的谈话教育和于海江的反思,最终,于海江承认了自己投放“强力补”的行为。于是,二人共同到于海江在山海关的训练基地封存了剩余的药物,并由王德显在孙英杰到法院起诉时交给法院。

  李健松介绍,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先后到黑龙江省药检所、国家体育总局兴奋剂检测中心、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等单位对药物进行鉴定,但这些单位由于仪器、技术等原因没能进行该项鉴定,最终该院工作人员在11月22日来到了北京市公安局法医检验鉴定中心对药品进行鉴定,最后鉴定结果为:所送胶囊中检出对照的去氧表雄酮成分,该成分与孙英杰“十运会”万米比赛后尿检成分一致。

  李文华说,由于事实清楚,本案审理得非常顺利。整个庭审过程只用了不到两个小时的时间,而且在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双方都很平静,没有任何激动的言语和表现,孙英杰在庭审过程中一直低头不语(诉讼过程由她的代理人进行),只有在最后陈述的时候才抬头说话。而于海江也对所有的侵权行为都承认,对于证人的证词也没有异议。双方惟一争论的问题是孙英杰提出的在国家级报纸上道歉和3万元精神损害费的赔偿。于海江表示,自己还很年轻,如果在国家级报纸上公开此事会影响自己以后的运动生涯,所以他只愿意当庭道歉。对于赔偿金,于海江认为自己家的生活比较困难,很难负担这笔费用。

  【法院主审】药物来源与本案无关

  记者在五大连池法院此案主审人李健松的一份《关于孙英杰与于海江名誉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审理报告》中发现,于海江曾辩称,他的动机是想帮助原告。针对他在孙英杰饮料中投放的“强力补”是在北京某公厕内捡到的,之所以私自投放是由于自己非常崇拜孙英杰、想要暗中“帮助”孙的说法,许多网友对这种“自相矛盾”的说法表示质疑,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是否对这种说法提出质疑呢?

  五大连池市法院一位法官曾表示,他们对“厕所捡药说”也持有怀疑态度,但本案是民事案件,根据“不告不理”的原则,只能接受“民不举、官不究”的事实。

  李健松表示,并不是在审理过程中没有对这个说法产生质疑,关键是于海江关于药物来源的说法与本案的审理没有任何关系。李健松说,本案属于民事案件,孙英杰向法院提出的诉讼要求是恢复自己的名誉,因此对于本案法院所要查明的只是于海江是否向孙英杰的饮料中投放了“强力补”、孙英杰是否饮用了于海江投放“强力补”饮料、由于饮用该饮料是否使孙英杰的名誉受到损害,只要把这三个方面的事实认定清楚,法院就可以判决孙英杰胜诉,根本不需要搞清楚“强力补”的来源问题。

  对此,回宝刚认为,的确存在这样的尴尬。法院只是对侵犯名誉权一案进行审判,而不是对于海江投放药物进行审判,根据民事案件审理中“不告不理”的原则,法院只能如此。但是,原告并没有通过公安机关等部门对于海江进行调查,提起刑事诉讼,只是要求对方公开道歉、赔偿精神损失费的做法,容易给人造成一种欲盖弥彰的感觉。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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