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英杰兴奋剂事件又出猛料 法院认定他人故意投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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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ports.sina.com.cn 2005年12月19日11:05 中国体育报 | |||||||||
本报讯备受兴奋剂事件困扰的著名女子长跑运动员孙英杰于12月16日在五大连池市通过司法程序证明:自己在十运会期间误服禁药“强力补”,是由于他人在她的饮料中故意投药。 孙英杰在十运会女子万米决赛的赛后检查中,A瓶尿样呈外源性雄酮阳性,而且B瓶检测结果与A瓶吻合。孙英杰为证明自己的“清白”,与教练王德显通过秘密调查得知王德显
12月16日,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支持原告孙英杰的诉讼请求,被告于海江要在国家级报纸上登报公开向原告孙英杰赔礼道歉,赔偿原告孙英杰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及诉讼费。对于司法判决的结果,孙英杰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我一直都相信自己是无辜的,所以这个判决结果让我感到很欣慰。”孙英杰说,虽然自己这段时间一直承受了很大的压力,但是直到现在也没有对参加2008年北京奥运会失去信心。在兴奋剂的司法介入问题上,国内曾经有过先例。2002年10月山东举重队的5名运动员遭人陷害误服兴奋剂,后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003年7月,5名运动员被解除处罚。 然而从2004年3月1日起,《世界反兴奋剂条例》已经开始在中国实施,该条例第10.5.1款指出,如运动员的配偶、教练或与运动员有关的其他人,有意在运动员的食品或饮料中投放了禁用物质,这种情况不能视为“无过错和无疏忽”而完全免除对运动员的处罚。第10.5.2款规定,运动员如果能证实运动员的配偶、教练或与运动员有关的其他人,有意在运动员的食品或饮料中投放了禁用物质,而自己“无重大过错和无重大疏忽”,视某个特殊案件的特定事实有可能缩减禁赛期,但缩减后的禁赛罚期不得少于适用的最短禁赛期的二分之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