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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翔并非完全胜诉 要求125万元赔偿只支持2万元


http://sports.sina.com.cn 2005年12月16日16:45 北京晚报

  在看过终审判决后,研究新闻侵权法的专家黄晓博士认为,二审判决虽然认定《精品》在使用刘翔肖像时存在过错从而构成侵权,但并不意味着刘翔完全胜诉。因为,刘翔起诉中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中的绝大多数未能得到终审判决的支持。例如原告起诉三家被告,其中两家被判定不构成侵权。原告要求125万元的经济赔偿,法院只支持了2万元,一、二审诉讼费也是各自承担一半。

  黄博士还指出,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侵犯肖像权的行为要有两个构成要件:一是未经本人同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二审判决已经否定了被告使用该照片系以营利为目的,但认为照片与下面的广告反映出的整体视觉效果,足以令公众产生“刘翔在为中友做广告”的误解,精品报社对此存在一定过错,所以侵犯刘翔的肖像权。黄博士认为,这一判决的立论在法律依据及法律逻辑上都存在可商榷之处。本报记者陈嘉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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