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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人”肖像维权案终审胜诉


http://sports.sina.com.cn 2005年12月16日14:42 新民晚报

  本报北京今日电(记者阎小娴)昨天,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刘翔诉《精品购物指南》一案作出了终审判决,判决《精品购物指南》侵犯刘翔肖像权的侵权行为成立,该报需在判决后的30日之内登报道歉,并赔偿刘翔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人民币。

  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精品购物指南》侵权行为成立的主要依据是:《精品购物指南》一方在其刊物上使用的刘翔图片,并非新闻图片,而是经过处理之后的图片。在
刘翔奥运夺冠照片下面加上了《精品购物指南》的广告,而广告与照片本身并无明确区分。

  按照中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为终审判决,双方不得再度提出上诉,不过仍拥有申诉权利。而《精品购物指南》一方也在昨天下午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明确表示他们将提出申诉,申诉对象为中国田协,理由是中国田协介入私权范围的法律诉讼,对法院独立审判带来了“行政干扰”。

  按照法律规定,《精品购物指南》有权利在两年之内提出申诉,不过,申诉不会影响终审判决的执行效力。这也就意味着《精品购物指南》一方仍需在一个月内登报公开向刘翔表示道歉,并赔偿2万元。如果《精品购物指南》不履行法院的判决,刘翔一方可以在半年到一年的时间内,提请法院强制执行判决。

  刘翔诉《精品购物指南》侵权一案,一审经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于2005年5月25日进行过宣判,刘翔一审败诉,后不服判决,于2005年6月9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再次提出上诉,前后经6个月审理,刘翔终于赢回了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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