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运冠军肖像权纠纷案终审裁决 刘翔胜诉获赔2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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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ports.sina.com.cn 2005年12月16日07:51 东方网-文汇报 | |||||||||
记者沈雷报道 本报北京12月15日专电 奥运冠军刘翔就肖像权纠纷诉《精品购物指南》一案有了终审判决。 今天上午10时许,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此案开庭宣判: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
北京一中院经审议认为,卓越公司对专刊及其电子版内容并无决定权,且在电子版中已删除了购物节广告,也没有证据显示中友公司要求报社将广告与刘翔肖像设计在一起及参与封面设计,因此刘翔针对此二者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千期专刊已经发行,精品报社在专刊封面使用刘翔肖像的行为已经完成,故刘翔要求停止侵权行为显然不现实,无法得到支持;由于在不构成侵权的条件下可以对肖像进行使用,故刘翔无权要求报社一概停止使用其肖像,更无权要求报社停止使用不构成侵权的千期专刊第18版中的肖像。 而被上诉方在使用刘翔肖像过程中,的确因过错造成刘翔人格在较广泛的社会范围受商业化侵害,存在一定的侵权后果,构成侵犯肖像权,因此应令精品报社在本报上刊登致歉为宜;精神损害抚慰金酌情定为2万元,对刘翔要求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过高部分不予支持,上诉方也没有提供证据证实自己受有经济损失,对此项诉求不应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