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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购物指南》反应强烈 声称将起诉中国田协


http://sports.sina.com.cn 2005年12月16日07:51 东方网-文汇报

  文/本报记者沈雷

  官司先赢后输,《精品购物指南》对二审的判决结果反应强烈。报社副社长徐方在宣判后第一时间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首先,对一审与二审间的法理解释差异难以理解;第二,对合理的新闻报道被判侵权感到困惑;第三,对一些非法律部门在诉讼期间举行的一些干扰司法独立审判和正常新闻工作的场外活动感到愤怒。当记者询问是哪些非法律部门时,
徐方明确表示正是中国田径协会,报社将继续动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利益。

  今天下午2时许,败诉方召开了新闻发布会,会上精品报社方明确表示,不服二审判决,宣布将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依法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虽然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为终审判决,不得再度提出上诉,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8条规定:“如果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精品报社同时决定将起诉中国田协。刘翔提起上诉的当天,中国田径协会联合原告方的委托律师事务所召开发布会,发表了“对刘翔诉《精品购物指南》等被告肖像纠纷案的几点看法”。《精品购物指南》报社认为,中国田径协会作为行使着一定的行政管理职能的团体,这个行为属于公开介入实质是私权纠纷的诉讼领域的行为,已经对法院独立审判形成了行政干扰。该报社认为,田协公开声称的“十分担忧各种各样以营利为目的的类似不入流的杂志都可以如法炮制‘合法使用’刘翔的肖像?”等言论诋毁了本单位的名誉,并将起诉田协侵犯名誉权。

  (本报北京12月15日专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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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本报记者沈雷

  一审认定报社方使用刘翔肖像的行为属正常新闻报道行为,二审却裁定造成了侵权结果,差异究竟出现在哪儿?

  二审主审法官高平给出了三点解释,第一,报社采用刘翔肖像未经本人同意是不争的事实;第二,刘翔的封面照片有多处修改,非完全意义上的新闻报道;第三,争议照片并未体现出根据《广告法》所规定的“广告具有可识别性且与其他信息严格区别”,给受众带来一定的误导,并具有一定的营利性质,综上三点,做出二审判决。

  在长达23页的判决书中,对这三点进行了细致的阐述。精品报社在使用刘翔肖像为封面时对图片作了较大修改:奥运现场背景为红旗所取代;比赛现场跨栏为半截,只有一个竖杆,被修改为艺术化的整个跨栏,有两个竖杆;跨栏上的奥运标志和刘翔运动服装上的某品牌

商标被去掉;且头部紧连文字“影响2004”。法院依此认定,这一封面照片并非完全为了报道刘翔奥运夺金的事件,不属于单纯的新闻报道。

  (本报北京12月15日专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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