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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侵权《精品购物指南》不服 欲将申诉进行到底


http://sports.sina.com.cn 2005年12月16日04:47 辽沈晚报

  当事双方反应不一 刘翔连称“很满意” 《精品》坚称“要申诉”

  

  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作出以后,《精品购物指南》和刘翔都先后表达了自己对判决结果的看法。胜诉的刘翔认为法院的判决很公正,而败诉的《精品》则坚称一
定要“申诉到底”。

  刘翔由于受邀前往意大利都灵担当冬奥会火炬手,所以目前还没回到国内。他的委托代理律师郑英华先生代表刘翔对法院的判决作出了回应。郑英华律师表示:“法院确认侵权成立的判决是公正的。”不过刘翔的另外两个诉讼请求未得到法院的全部支持,北京第一中法并没有按刘翔所要求的那样勒令《精品》停止侵权行为,而刘翔最初要求的125万元经济赔偿也被缩水成区区2万元的精神安抚金。对此,郑英华律师说:“判决赔偿的金额并不是我们关注的目的,刘翔也从来没想过要靠打这个官司来获得巨大的经济利益。我们只是想呼吁,公民的肖像权应当受到充分保护,社会职能的依法行使也应当受到保护。”

  如果《精品》拒不执行判决,刘翔会不会依法申请强制执行?郑英华律师回答说:“目前刘翔人不在国内,所以还需要刘翔本人回来之后,我们经过商讨才会作出决定。”不过,从郑英华的口风来看,刘翔显然“最起码会申请强制执行‘登报道歉’一款”。

  与此同时,《精品》报社副社长徐方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述了如下观点:

  1、对此判决结果表示不解,一审与终审判决差别太大;

  2、对判决感到困惑,合理的新闻报道却被判定为侵权行为;

  3、对中国田协在诉讼期间的一些活动感到愤怒,田协几乎干涉到了正常的新闻报道工作;

  4、对此判决结果肯定将申诉,并将起诉中国田协。

  徐方副社长最后表示,《精品》在不久以后将举办关于新闻媒体报道工作方式的研讨会,并将邀请新闻、法律方面的专家参与。

  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昨日对刘翔诉《精品购物指南》一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决《精品购物指南》侵犯刘翔肖像权的侵权行为成立,需于30日内登报道歉,并赔偿刘翔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人民币。

  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精品购物指南》(以下简称《精品》)侵权行为成立的主要依据是:《精品》一方在其刊物上使用的刘翔图片并非新闻图片,而是经过处理之后的图片。在刘翔奥运夺冠照片下面加上了《精品》的广告,广告与照片本身并无明确区分,而且刘翔夺冠照片的背景也经过处理,所使用的刘翔照片已非原来的新闻照片。

  按照中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为终审判决,双方不得再度提出上诉,不过拥有申诉的权利。《精品》一方也已经明确表示将就终审判决提出申诉。

  按照中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精品》有权在两年之内提出申诉,不过申诉不会影响判决执行效力,这意味着《精品》一方仍需于30日内登报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人民币。如果《精品》不履行法院判决,刘翔一方可以于半年到一年时间内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案情回放

  2004年年底,雅典奥运会冠军刘翔起诉称,2004年10月21日,《精品购物指南》报社未经刘翔同意将他的肖像用做2004年第80期《精品购物指南》的封面,并为北京中友百货有限责任公司第六期购物节做封面广告,此外被告《精品购物指南》报社还在该期的其他版面多处使用刘翔的肖像而未经其同意。刘翔认为《精品购物指南》以盈利为目的擅自使用他的肖像,其行为侵害了他的肖像权,于是向法院起诉索赔经济损失125万元。

  并非先例

  刘翔对《精品购物指南》的这场胜诉官司,并不是中国体育界的先例。早在1999年,数届金哨奖得主、著名足球裁判员陆俊就曾经打赢过一场状告《羊城体育》的官司。

  本报记者 邱国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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