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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购物指南》不服败诉 将起诉中国田径协会


http://sports.sina.com.cn 2005年12月16日02:09 东方早报

  早报记者 金恒责任编辑 高松

  昨天,北京一中院对刘翔诉《精品购物指南》一案作出二审判决,判决《精品购物指南》侵犯刘翔肖像权的侵权行为成立,需于30日内登报道歉,并赔偿刘翔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人民币。判决后,《精品购物指南》表示不服判决将上诉外,还要将中国田径协会告上法庭。

  一中院改判侵权

  昨天,北京一中法院做出了与一审相反的判决的主要依据是:《精品》一方在其刊物上使用的刘翔图片并非新闻图片,而是经过处理之后的图片,虽然不存在“利用刘翔肖像做广告”,但就封面的整体设计所反映的整体视觉效果而言,确实足以令公众产生“刘翔在做广告”之误解,因过错造成了刘翔人格受商业化侵害,构成了侵犯肖像权。

  为什么刘翔案的两审判决出现截然相反的结果?新文汇律师事务所富敏荣律师表示:“如果二审中出现了新的证据,那么可以据此推翻一审判决,另外,法律是一样的,但是法官对于案件的看法和理解上会有差异,从而影响对案件的判断,由此也可以看出,我们在审判体制中,暴露了忽视判例的弊端。最后,如果有关方面进行了不当干预,对案件审判产生干扰,也会导致不同结果。

  《精品》要起诉中国田协

  昨天《精品购物指南》还明确表示,对中院的终审判决提出申诉,并将起诉中国田径协会,因为中国田径协会介入了私权范围的法律诉讼,对法院独立审判带来了“行政干扰”。

  在一份公开声明中,《精品》表示:“通过各种公开的渠道即可得知,操纵此案的其实是中国田径协会。田径协会还在材料中指责一审法院及审理此案的法官,质疑‘被告想干什么?法官应该干什么?’,‘对一个显而易见的严重侵权行为都不能采取坚决的措施予以打击,今后就难免会不断发生各种各样的侵权行为’,‘十分担忧各种各样以营利为目的的类似不入流的杂志都可以如法炮制使用刘翔的肖像。’”

  《精品》方面负责人徐方表示:“刘翔不是商品,更不是田协的摇钱树,刘翔的个人权利应该还给刘翔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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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年10月21日,《精品购物指南》(以下简称《精品》)封面刊出刘翔在雅典奥运会上跨栏时的肖像,图下刊有北京中友百货有限责任公司第六届购物节的广告。11月22日,刘翔就《精品》侵犯肖像权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05年5月25日,法院一审驳回刘翔的各项诉讼请求;6月9日,中国田协召开发布会,认为本案一审判决结果与客观事实之间有较大出入;同年6月10日刘翔对一审不服提起上诉;12月15日,北京一中院判决《精品》侵犯刘翔肖像权行为成立。

  各家看法

  人民大学法学博士黄晓:

   虽然二审撤销了一审判决,但实际上,刘翔并未真正赢得这个官司。例如原告起诉被告利用其肖像做商业宣传和广告,未得到支持;原告要求停止侵权未获支持;特别是原告要求125万元的经济赔偿,法院只支持了2万元,而诉讼费也是各承担一半。

   刘翔代理律师郑英华:

  法院是公正的,对于驳回刘翔的一些诉讼请求,将持保留意见,我们还会对判决书进行仔细研究。至于判决赔偿的金额并不是我们关注的目的,公民的肖像权应当受到保护,社会职能依法行使也应当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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