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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翔肖像权案上演终审大翻盘


http://sports.sina.com.cn 2005年12月15日22:02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12月15日电(记者汪涌、李京华、林晶)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5日对雅典奥运会冠军刘翔与《精品购物指南》报社等单位的肖像权侵权纠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刘翔在这场肖像权大战中,上演终审大翻盘,成为最后的赢家。

  (小标题)奥运冠军刘翔笑到了最后

  从2004年底第一次提出诉讼到2005年底的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风云人物刘翔在这样一场历经一年多的“另类”赛场上的表现,也吸引了媒体的广泛关注。虽然在15日的宣判中,刘翔因为要担任意大利都灵冬奥会的火炬手仍然没有出席,但媒体对此案的兴趣并未因此有削减。除不少北京媒体出席旁听外,还有上海的一些媒体专程赶来采访。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判决中,撤销了一审判决,并认定:《精品购物指南》报社在使用刘翔肖像过程中,因过错造成刘翔人格受商业化侵害,构成侵犯肖像权。《精品购物指南》报社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在《精品购物指南》报上向刘翔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刘翔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逾期不执行,法院将在同类报纸上刊登判决主要内容和有关情况,费用由《精品购物指南》支付。

  (小标题)刘翔案一二审为何“悲喜两重天”?

  在一审中,所有申诉无一得到法院主张的刘翔为何能在二审中获得如此大的胜利?有关专家对此进行分析时说,关键在于一审判决后,刘翔“智囊团”调整了主攻“目标”。

  这次他们提出了两个明确而“致命”的论点:《精品购物指南》使用刘翔肖像未经其本人同意,具备了认定侵害肖像权的第一个要件;第二,刘翔肖像与购物节广告之间具有广告性质的关联性,属于利用刘翔的肖像做广告。正是这两点获得了二审的支持,从而赢得了最后的胜利。

  审理此案的高海鹏法官分析说:刘翔肖像与购物节广告之间是否具有广告性质的关联性,既是刘翔提出的最主要的诉求理由,也是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中正是从关联性的角度出发,根据《精品购物指南》在使用刘翔肖像时对原新闻图片进行了修改,使之不属于单纯的新闻报道。法院认定,刘翔的肖像与购物节广告之间,虽然不具有直接的广告关系,但具有一定的广告性质的关联性。由此,作出了《精品购物指南》报社在使用刘翔肖像过程中,因过错造成刘翔人格受商业化侵害,构成侵犯肖像权的终审判决。

  高海鹏说,由于刘翔是一名公众人物,虽然就案件本身而言并不十分复杂,但我们在审理过程中非常慎重,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多次研究论证,力求使该案的审理达到最佳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小标题)案件虽落定余音仍绕梁

  判决后,刘翔的代理人对二审判决表示满意。但他对法院未对刘翔其他的经济赔偿要求进行支持感到遗憾。

  对这一终审判决,《精品购物指南》报社反应强烈,随后专门召开了新闻发布会。报社副社长徐方说:“我们只是根据新闻事实对刘翔进行正面的、正当的新闻报道,却被法院判为侵权,对此终审判决不服。”他表示,《精品购物指南》既不会主动刊登道歉,也不会主动对刘翔进行2万元的赔偿。他们将就此案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或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

  另外,徐方还将中国田径协会推向了风头浪尖。他指责田协在幕后操纵此案,令二审判决的天平倾向刘翔。他说,田协在刘翔一审败诉后提起上诉的当日就在北京召开新闻发布会,并在其所散发的材料中指责一审法院及审理此案的法官,还对《精品》作出“十分担忧各种各样以营利为目的的类似不入流的杂志都可以如法炮制‘合法使用’刘翔肖像”的言论。徐方说,田协作为一级组织,公开抨击法院判决,有不尊重法庭、干扰司法独立审判的嫌疑。《精品购物指南》报社将以“侵犯名誉权”对中国田协提出控告。

  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刘凯湘针对刘翔肖像权一案评价认为,我国目前保护公民肖像权的有关法律规定过于简单,在实际运用中需要不断完善。他举例说,关于公民肖像权的保护,仅有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公民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总则的意见第139条,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

商标、装饰橱窗等,应认定为侵害公民肖像权的行为等。

  刘凯湘认为,这几条法律条文过于简单,不能适应我国日新月异的变化。例如像本案中新闻媒体对公民肖像权使用应当如何进行界定,如何不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权等等,原有法律条文难以界定而实际生活中又越来越频繁出现的现象,都需要通过法律实践来加以解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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