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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拓二环撞人案终审


http://sports.sina.com.cn 2005年12月06日14:29 竞报

  本报记者黄海霞报道有“新《交法》第一案”之称的“二环奥拓撞人案”昨日上午终审落槌,市一中院判奥拓车主刘寰赔偿死者家属15万零8百元,比一审判决少赔了6千多元。

  “强制三者险”已有定论

  此案首次援用了新《交法》作为判案依据,间接认定了奥拓车主在此次交通事故中
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而不是车主应承担事故的50%责任。此外还明确了保险先赔责任即承保刘寰车辆的华泰财产保险公司应在5万元保险限额内承担法定赔偿义务。

  双方代理律师对最终的赔偿虽持有异议,但也一致认为在一审判决里避而不谈的“强制三者险”在二审里有了定论,法院认可了先行赔付原则,此案也成为具有典型指导意义的判例。

  奥拓司机律师庭上算账

  “刘寰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先行给付……保险金额人民币5万元。”当法官开始念到应赔偿的数额这一部分时,站在被上诉人一席的车主刘寰的代理人李湘军偷偷地从兜里掏出一个小型计算器,开始计算其当事人最终应赔的数额。

  经李湘军最后计算得出,根据市一中院减轻赔偿责任的认定方式,刘寰赔偿死者家属的精神损失费从4万元减至1万元,其他各项赡养费等又有相应增加,最后是比一审判决少赔了6千余元,司机需自掏10万余元。

  司机方认为责任担多了

  

  李湘军向记者表示,终审判决基本上还原了

车祸发生现场的情况,“一辆正常行使的奥拓车在封闭的二环主路上正常行使,行人横过马路造成了此次事故。”

  李湘军认为,虽然减轻了刘寰的赔偿责任,但是比例仍然过大,应该按照最小比例,比如按照10%或20%的比例进行赔偿。

  死者家属不满精神损害赔偿

  

  判决后,曹志秀家属的代理人武良军对于二审判决刘寰对5万元保险金先行赔付表示满意。但是对精神损失费只有1万元的赔偿表示不满。

  “索赔的精神损失赔偿数额本来就不高,二审法院不应再降低!”武良军说这部分再往下减就不合适。

  二审判决“揪”住了保险公司

  ■变化一 确定保险公司先行赔付5万

  一审判决始终没有提到新《交法》的适用,也没有涉及到承保刘寰车辆的华泰财产保险公司的责任。

  在二审判决里,市一中院首先提出,依据新《交法》,承保刘寰车辆的华泰财产保险公司应在5万元保险限额内承担法定赔偿义务,鉴于曹志秀家属在起诉时并未起诉保险公司,故判定由刘寰先行负担,事后再向华泰财产保险公司进行追偿。这意味着司机刘寰在这次事故中要自掏10万余元。

  ■变化二 司机没有过错只是避让不当

  一审还认为刘寰在事发当时没有做到安全驾驶,同时刘寰驾驶的机动车经检测制动力总和亦不合格,故刘寰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亦负有一定的责任。根据曹志秀、刘寰在交通事故中的过错,其二人应负事故同等责任。

  二审判决里适用了新《交法》第76条“无过错赔偿原则”,从而间接认定司机没有过错,同时法院认为刘寰发现行人时与行人相距约100米,采取的措施是鸣笛、轻踩刹车而未及时踩死刹车,避让行人时与行人所行方向一致,且在采取措施过程中轻信行人可以快速前行避开其车辆,故法院认定他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具有不当之处。在认定其无过错的前提下,法院根据他的不当行为和死者的行为,对其减轻50%的责任。

  ■变化三 奥拓车不认为是不合格车辆

  一审判决还认为刘寰驾驶的机动车经检测制动力总和亦不合格。

  二审法院通过对检测单位的咨询,事发两日后对该车的检测结论并不能说明事发时该车就存在制动力不合格之状况,故法院对此不作评判。

  案件回放

  2004年5月9日晚8时55分左右,在菜户营桥附近,曹志秀夫妇由北向南违法横穿二环主路,曹志秀被驾驶奥拓车的刘寰当场撞死。2004年7月,在宣武交通支队作出双方负同等责任的认定后,曹志秀的母亲、丈夫和两个儿子将刘寰起诉到宣武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27万余元。刘寰同意按30%承担责任,并提出反诉,要求对方支付他于交通事故发生后支出的急救费、修车费等1750元。

  2004年9月29日,宣武法院一审认为,根据曹志秀、刘寰在交通事故中的过错,其二人应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法院判决刘寰赔偿曹志秀的家属各项损失费共计15.69万余元;曹志秀的家属也要赔偿刘寰修车费664元。

  2004年10月,双方对判决结果均不服,分别上诉至市一中院。曹家要求刘寰按80%的事故责任赔偿其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23.9万余元。而刘寰则要求查明事实,改判承担30%的交通事故带来的损失,同时驳回曹志秀的家属提出的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2004年12月15日,一中院开庭审理此案。双方都提交了新证据,用以证明对方应对事故负主要责任。

  新闻背景 车撞人先定司机有全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的规定予以处理。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首先确定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而减轻其赔偿责任的条件就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行人有过错,即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同时,机动车驾驶人采取了必要处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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