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不等于供货商 北京奥运会供应商计划下周启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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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ports.sina.com.cn 2005年12月06日09:44 中国体育报 | |||||||||
本报讯记者12月5日从北京奥组委获悉,北京2008年奥运会赞助计划的第三个级别——北京奥运会供应商计划将在12月12日正式启动。北京奥组委将开始征集独家供应商和供应商。 北京奥组委市场开发部赞助商处处长李志全介绍说,北京奥运会赞助计划正在有序进行中,其中赞助计划的最高级别“北京2008年奥运会合作伙伴”的征集工作已基本结束,
他透露说,北京2008年奥运会供应商特指北京奥组委第三级别的赞助企业,分为“独家供应商”和“供应商”两个层次。独家供应商是指同一产品/服务类别只有一家赞助企业,享有该类别的排他性市场营销权;供应商是指在同一产品/服务类别可以有2—3家赞助企业共同享有该类别排他权力。相应地,独家供应商的权益回报大于供应商。 据了解,北京奥运会供应商赞助计划涉及的领域广泛,类别众多。原则上,除已经销售给国际奥委会全球合作伙伴、北京奥组委合作伙伴和北京奥组委赞助商所属的行业和产品类别,以及不适应进行奥运赞助的行业类别,如烈性酒、香烟外,其他行业均可成为供应商的潜在类别。 李志全还解释说,奥运会赞助计划中的供应商与通过普通买卖为组委会提供各种产品和服务或为场馆建设提供支持的供货商(合同商)是存在区别的。奥运会赞助计划中的供应商是为奥运会提供产品和服务、并主要以产品或服务作为其赞助金额的企业。作为赞助回报,这类企业享有使用奥林匹克知识产权进行市场营销的权利。而那些已经收到了等值货款,将产品或服务销售给奥运会的企业就没有权利使用奥林匹克知识产权进行营销宣传。供货商的选择是通过招标或其他采购程序进行,不属于奥运会市场开发范畴。 据介绍,为了保护“奥运会赞助计划中的供应商”享有的市场营销权利,北京奥组委在与供货商的所有采购合同中,都明确规定供货商不得以其与奥组委的买卖合同关系进行任何市场营销和宣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