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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法院受理首起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民事案件


http://sports.sina.com.cn 2005年11月19日01:30 石狮日报

  本报讯昨日,市人民检察院对原告石狮市供销社起诉被告吴某房屋租赁拖欠租金一案提出支持起诉,石狮法院经审查已立案受理。据悉,这是该院受理的首起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民事案件。

  原告石狮市供销社起诉称,原告与被告吴某于2001年8月签订《租赁合同》,由被告承租原告所有位于人民路的店面用于经营饮食,每月租金8000元。在承租期间,被告屡次违约
,经常未按时交纳租金。在承租期满后,被告既不续交租金,又不搬出房屋。后经过多次催讨,被告才于2004年12月31日搬出房屋。双方进行结算,签订分期还款协议书一份,约定被告对拖欠的租金25000元分期还款。但被告又未履行协议,找借口推诿拒绝还款。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吴某的行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集体财产损失,为维护集体利益,保护集体财产不受侵犯,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支持原告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检察机关)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庄昶光记者谭耕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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