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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家庭暴力妇女维权难


http://sports.sina.com.cn 2005年10月26日02:21 石狮日报

  妇联调解作用有限派出所常陷入尴尬法院调查取证难证人不愿出庭作证

  近日,记者在妇联了解到,今年1月份以来,妇联在为维护女性权益出面调解的35件事中就有12件是缘于家庭暴力。记者进一步调查中发现,家庭暴力不仅调解难,而且在诉诸法律时调查取证难度更大,这使得相关部门对家庭暴力案件显得没多少办法。

  妇联:调解作用有限

  妇联是妇女同胞的“娘家”,因而女性受气了大多到自己的“娘家”来倾诉,也经常有女性因为权益被侵犯来找妇联出面调解。然而,调解能真正帮助女性摆脱家庭暴力的煎熬吗?对此,妇联的有关负责人也表现出了些许无奈和力不从心。“女性朋友来到我们妇联,我们都会尽最大力量帮助她们,但我们只能起到调解教育的作用,往往是心有余而力不足,如果道德上无法对男方进行约束,那我们只能是帮助女性找有关部门走法律途径,还女性一个公道。”

  派出所:常陷入尴尬

  在几家派出所里,记者了解到,如果有因为家庭暴力来报案的,派出所一般会先做笔录,有的女方要求民警出面调解,而有的女方已经打算

离婚,希望派出所能帮助取证,但派出所民警表示这方面的案子很难处理。家庭暴力是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其特殊性在于当事人双方的特殊关系和发生暴力的场所,有的女方来报案几天后,夫妻俩又和好了,而且家庭暴力多数发生在房间里,很难找到目击证人,派出所通知男方来录口供,要么跑掉,要么不承认打过女方。因此,派出所在执法家庭暴力案中经常陷入一种“管也不是,不管也不是”的尴尬境地。

  法院:调查取证难度大

  在法院里,张法官向记者举了这么个案例:王女士因为再也无法忍受丈夫的殴打到法院起诉离婚,在诉讼中,王女士提出丈夫经常无故殴打自己,并向法院提供了身上被打伤处的照片以及曾经到派出所报案做的笔录,

医院也出示了伤情鉴定,法院一审判决王女士与其丈夫离婚,并要求其丈夫赔付王女士5000元人民币,但男方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由于派出所当时并未向男方了解情况,因此,二审法院否定了一审判决。张法官认为:“此案之所以一审和二审出现不同判决结果,主要是由于家庭暴力取证难。”虽说我国制定了《妇女权益保障法》是保护妇女的专门法律,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由于取证难,往往因“清官难断家务事”而不了了之。由于这类民事案件都要求谁主张谁举证,很多受害女性都因无法提供充足证据而败诉。

  律师:证人不愿出庭

  在很多人的观念里,总把家庭暴力简单地理解为夫妻俩打架,觉得可以理解,认为夫妻之间的事外人还是少插手比较好。因此,对于家庭暴力的案件,律师也是无可奈何,某律师新解律师告诉记者:“民事案件对证据的要求不是很严格,这和刑事案件不同,夫妻之间发生家庭暴力,由于多数发生在家里,难找目击者。但是,知情者也可以作为证人,譬如有人当场听到殴打的声音,或者受害者曾有向朋友或亲人哭诉过,这些都可以作为证据,然而很少有人愿意出庭作证,总认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正是人们长久以来的观念以及事不关己的态度,才使得施暴者更加有恃无恐,受害者往往只能“打落牙齿往肚里咽”。

  家庭是组成社会的基本元素,当这本应饱含温馨和睦的空间被暴力侵蚀时,不论是主动施以暴力的一方,还是在恐惧中被迫面临暴力的一方,当家庭破裂时,其实夫妻双方都是这场悲剧的受害者。(以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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