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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政府拟对有危险性体育赛事实行监察员制度


http://sports.sina.com.cn 2005年09月09日16:18 北京晚报

  据新华社专电对游泳等14项具有危险性的体育赛事,北京市拟实行监察员制度。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在网站上公布了《北京市体育竞赛管理办法(修订稿)(草案)》,公开征求广大市民意见。

  和1997年实施的《北京市体育竞赛管理办法》相比,新公布的《修订稿(草案)》着重强调了安全的重要性。《修订稿(草案)》规定,主办人申办体育竞赛时应有安全保证工作方
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具备与竞赛规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人员以及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与竞赛规模相适应的场地、设施、器材和必要的经费。如果违反这些规定或者发生安全事故,将被罚款1000元至20000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修订稿(草案)》特别明确规定,北京市对举办国家实行强制性体育服务标准的体育竞赛实行监察员制度,监察员由北京市体育行政部门派出。

  北京市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解释说,国家实行强制性体育服务标准的体育竞赛主要包括蹦极、卡丁车、攀岩、滑雪、滑冰、潜水、射击、射箭、漂流、轮滑、游泳、热气球、滑翔伞、动力滑翔伞14项有危险性的运动。近几年在体育比赛中,曾出现群众性伤亡事故。而这些体育项目中安全监督员队伍素质较高,为保证安全,政府拟将这一部分力量引入体育赛事。

  《修订稿(草案)》还提出,北京市提倡主办人对参赛者实施人身保险。对国家实行强制性体育服务标准(即以上14种运动项目)和其他对身体有特殊要求的体育竞赛,提倡参赛者赛前到相应的医疗机构进行身体检查。

  网络编辑:陈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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