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最终解释权昨起正式被取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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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ports.sina.com.cn 2005年09月02日00:57 石狮日报 | |||||||||
本报讯今年6月2日由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已于昨日开始正式施行。 记者从市消费者委员会获悉,新办法对消费者日常碰到的一些问题进行了明确,同时,也新增加了取消商家最终解释权、商品召回制度、未及时给发票事后应送交及处理医疗纠纷等内容。
市消费者委员会的同志告诉记者,新办法更加体现法律与人权的双重意义。新办法施行以后,商家的最终解释权被取消;商家不能再以“发票开完了”等理由拒绝开发票,未及时开发票事后应补开;商品如有缺陷也可享受像汽车一样的召回制度;患者与医疗机构产生的纠纷可向消费者委员会投诉等。 这位同志还表示,新办法施行以后,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因纠纷产生的费用由经营者支付或垫付,大大降低了消费者维权成本。(本报记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