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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足被判支付违约金248万元


http://sports.sina.com.cn 2005年09月01日08:07 哈尔滨日报

  新华社北京8月31日电(记者汪涌李京华)31日,北京市朝阳法院大屯法庭审结了国家奥林匹克体育中心与辽宁足球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被告辽宁足球俱乐部支付原告国家奥林匹克体育中心违约金248万元,驳回国家奥林匹克体育中心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在判决中认为:辽足单方解除租赁合同不属不可抗力。辽足作为有限责任公司,
其依法对外签订合同的行为属自主经营行为,且在与国家奥林匹克体育中心签订租赁合同时应当预见到将球队主场设在这里而可能引发的影响及相应的后果。辽足称其由于政府的行政干预和指令性调整使得与原告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法履行,而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内提前解除合同不应承担违约责任的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纳,被告应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

  另外,法院还认为,辽足于2003年7月1日致函国家奥林匹克体育中心,告知其单方解除租赁合同。但在此之后,国家奥林匹克体育中心多次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其要求

辽足支付违约金之诉讼请求,并未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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