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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足败诉被判支付违约金


http://sports.sina.com.cn 2005年09月01日07:13 新商报

  新商报讯(立言)昨日,北京市朝阳法院大屯法庭审结了国家奥林匹克体育中心与辽宁足球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被告辽宁足球俱乐部支付原告国家奥林匹克体育中心违约金248万元,驳回国家奥林匹克体育中心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在判决中认为:辽足单方解除租赁合同不属不可抗力。辽足作为有限责任公司,其依法对外签订合同的行为属自主经营行为,且在与国家奥林匹克体育中心签订租赁合同时
应当预见到将球队主场设在这里而可能引发的影响及相应的后果。辽足称其由于政府的行政干预和指令性调整使得与原告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法履行,而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内提前解除合同不应承担违约责任的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纳,被告应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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