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足败诉被判支付违约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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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ports.sina.com.cn 2005年09月01日07:13 新商报 | |||||||||
新商报讯(立言)昨日,北京市朝阳法院大屯法庭审结了国家奥林匹克体育中心与辽宁足球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被告辽宁足球俱乐部支付原告国家奥林匹克体育中心违约金248万元,驳回国家奥林匹克体育中心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在判决中认为:辽足单方解除租赁合同不属不可抗力。辽足作为有限责任公司,其依法对外签订合同的行为属自主经营行为,且在与国家奥林匹克体育中心签订租赁合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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