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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兰自称并非“卖淫女” 律师欲为其“伸张正义”


http://sports.sina.com.cn 2005年08月17日12:12 新闻晚报
阿兰自称并非“卖淫女”律师欲为其“伸张正义”
南京《现代快报》供稿

  昨天下午四点,在南京市某报社22楼的会客厅,“安琦门”事件的女主角阿兰(化名)与该报社的大律师团律师签下了授权委托书,这意味着,从这一刻起,该律师团将开始全程为阿兰“维权”。

  律师分析 目前的定性比较牵强

  签完授权委托书,律师钱苏平和秦华胜对阿兰说,“我们将竭尽全力,给你一个圆满的答复!”“我不需要什么,只想给安琦一个教训,教会他以后该怎么做人!”阿兰回答时,眼圈通红。

  江苏当代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钱苏平在听取完阿兰的叙述后认为,公安机关应当查明本案的事实,以对本案的定性作出准确的认定,如公安机关已排除强奸或嫖娼的嫌疑,那么,该案就应当认定为“一夜情”或正常的男女朋友关系,而从现有的证据来看,这两种定性是比较牵强的。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6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的材料,应当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或者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第87条规定,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成立的,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据此,该报大律师团受阿兰委托,将根据上述规定代理阿兰就安琦的行为到相关部门进行相应的申诉和控告。

  律师看法 有依据提出精神索赔

  江苏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秦华胜认为,如果阿兰描述的事实存在的话,安琦的行为可能构成强奸罪(未遂)或强制猥亵妇女罪。

  现在公安机关已经初步排除了“强奸”的事实,也就是说公安机关对于本案认定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不予立案。但公安机关应当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同时,秦律师认为,在相关事实存在的前提下,阿兰也可以提起民事诉讼。根据相应法律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人格利益及人格权利的,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人格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民法院可根据案情,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判令赔偿受害人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阿兰的叙述,她遭受了安琦的恐吓和折磨,无论是身体还是精神上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摧残,她的身体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都受到了损害。

  据此,该律师团受阿兰的委托,将对安琦提起相关民事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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