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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过价钱又相互抚摸 知情人士称安琦已构成嫖娼


http://sports.sina.com.cn 2005年08月16日08:52 中国新闻网

  安琦在宾馆里究竟干了什么?警方排除了安琦强奸未遂,那么,安琦是否存在嫖娼的嫌疑?

  江苏省公安厅有关部门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公安机关在办理卖淫嫖娼案件时,要有证明卖淫嫖娼行为存在的证据,这些主要有群众报案材料,接处警登记表,现场笔录,检查笔录和现场提取的卖淫嫖娼人员使用的安全套,性药等物证,以及扣押的嫖资,卖
淫所得其他财物或记载嫖资的账单等。同时,还必须有证据证明卖淫嫖娼行为系违法嫌疑人实施的。这些证据主要是卖淫嫖娼人员的陈述,包括双方搭识,谈价,实施卖淫嫖娼行为,支付财物的过程;组织,强迫,引诱,介绍,容留卖淫人员的供述;证人证言;对卖淫嫖娼人员或有关场所的辨认记录;现场笔录,检查笔录及视听资料;对现场提取物证的鉴定结论。

  对于安琦被南京警方最后释放,这位负责人称那肯定是因为证据不足,由于具体事情经过他不是很清楚,他也不好对这件事发表意见。但如果事情经过正如媒体所报道的,安琦带着小姐到了宾馆后,因价格没有谈好而发生了纠纷,最后双方还发生了身体接触行为,那么这应该是属于卖淫嫖娼。对于报道中所说的他们并没有交易成功,警方应当从轻处罚,比如说警告。

  南京市公安局一位经常办理卖淫嫖娼案件的民警告诉记者,构成卖淫嫖娼案件有3个条件,一是发生在不特定对象之间,也就是说发生关系的人互相不认识;第二是以金钱财务为媒介,即在双方发生关系前有谈价格或答应发生关系后给予物品,那么,即使因价格原因没有谈好,也算是卖淫嫖娼,只不过属于情节轻微,可以从轻处罚的那种;第三就是发生了不正当关系。这位民警告诉记者,他们以前也曾查处过因嫖资没有谈妥还没有发生关系的卖淫嫖娼案件,他们通常是向双方当事人警告,并让双方写下“悔过书”后放行。

  法律有时也苍白 某著名律师谈“安琦事件”

  为了解释那些备受关注的细节问题,记者请教了这名知情人士。对此,他显得颇为难,“我只能说,警方的调查结果是完全客观公正的。至于这些细节问题,原因非常复杂。举个例子说,张某说他和安琦互相抚摸过,安琦完全否认,由于当时就两人在场,一些证据的搜集就比较困难。再则,有些事情绝不是光凭证据就能进行处罚这么简单。警方调查后要根据法律规定处理,但有些东西(可能就是你讲的某些细节问题)法律并没有说明要怎么处理,而且还有其他因素,总之很复杂。”

  昨天下午,记者就此请教了南京一名著名律师,他指出:“目前,我国的法律还存在一些空白。而在实际生活中,法律有时也是苍白的。”(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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