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出台全国首个游泳场所服务规定 水质卫生必须达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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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ports.sina.com.cn 2005年07月21日10:56 中国体育报 | |||||||||
本报讯 全国第一个游泳场所服务规定《上海市游泳场所开放服务规定》日前在此间出台。 目前上海对外开放的游泳场所已达399家,其中大多数场所服务比较规范,但也有不少场所在体检、水质、救生、卫生等环节存在着安全隐患。为了从根本上解决此类问题,上海市政府出台了《上海市游泳场所开放服务规定》,对游泳场所的开放条件、救生人员配备
更衣室与泳池走道中设有强制通过式浸脚消毒池。水质卫生、空气卫生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有循环净水和消毒设备,其设备须有资质的产品质量检验部门出具的合格证书。对于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游泳场所,根据《规定》,将由体育、公安、卫生、市容环卫、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依法处理。 《规定》还对游泳活动者的行为规范作了要求。游泳者应当持有效的游泳体检合格证,做好泳前急性结膜炎的检查和泳后滴眼药水工作,改变体检形同虚设的状况并遵守有关规定。违反规定,影响其他游泳人员健康安全的,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造成本人意外伤害的,由本人承担责任。 《规定》同时明确了依法管理、属地管理和法人管理的原则,提出制定游泳场所开放服务联席会议和检查督导两个重要制度,真正为市民提供良好的健身消暑环境。 作者:平 萍 (来源:中国体育报) |